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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城镇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时间:2020-07-20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市经信委   阅读

根据市经济信息委2020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结合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城镇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重点包括管道天然气、CNG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具体检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管道天然气按取得市级许可企业总数5%的比例抽取,CNG加气站按市、区县许可总数2%的比例抽取,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按市、区县许可总数5%的比例抽取。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对城镇燃气经营者组织管理的检查和作业场所的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城镇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情况;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供气区域等是否与行政许可内容一致。

(三)城镇燃气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三类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专业业务培训,取得燃气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四)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

(五)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六)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情况。

(七)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情况。

(八)城镇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况。

(九)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十)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情况。

(十一)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向天然气管理部门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现状图、储气设施基本情况、月度经营信息或者企业年度报告的情况。

(十二)天然气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因天然气用户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通气验收的情况。

(十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的情况。

(十四)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情况。

(十五)城镇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落实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2020年度城镇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内容。

(二)公示检查方案。公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不进行“双随机”抽选,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三)“双随机”抽选。综合执法处会同有关行业处室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的经营场所和作业现场,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检查方法:一听城镇燃气经营者阶段性生产经营工作情况介绍;二看城镇燃气经营者生产经营基础资料台帐;三查城镇燃气经营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现场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进行工作交流,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上将抽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六)检查计划调整。检查过程中,确需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双随机”抽选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各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高效完成此项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要密切配合,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加强对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者的监管。

(二)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普法宣传。在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大力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燃气服务导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并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引导城镇燃气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规范检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双随机”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选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抽取过程。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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