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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申请条件

时间:2020-11-12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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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投入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不少于30万元;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二、负责人条件

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办学场地及设施

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四、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五、管理制度

1.章程。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章程,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

2.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3.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4.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教学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教学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5.劳动用工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6.安全稳定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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