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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0-12-10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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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行业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主责、乡镇(街道)落实”,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立法调研,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制度。

二、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摸底排查。

各区县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户逐栋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并录入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作为本次摸底排查的重中之重。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排查的农村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公安派出所、医院(含卫生所、私人诊所)、学校(含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客运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公共建筑;

2)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等);

3)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的农村房屋;

4)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房屋;

5)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农村房屋。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区县要同步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3.排查步骤。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各区县按照每个行政村落实1—2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后,分派至相关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排查工作。

2)乡镇(街道)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农村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逐户采集农村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并由产权人(使用人)、排查人、专业技术人员、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3)区县抽查。乡镇(街道)排查结束后,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抽查应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检查方式开展,必要时可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二)重点整治。

各区县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2021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

1.制定整治方案。乡镇(街道)要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整治措施建议。在此基础上,由各区县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各区县要及时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农村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同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整治要求。坚持“急的先查先治”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农村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台账。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1户、销号1户。各区县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销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

各区县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且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使用长效机制。要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要健全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管理规定,实现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总队为成员单位。落实“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组织保障,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抓好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具体做好方案制定、进度安排、任务落地、人员调配、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共享平台。应急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建新房拆旧房、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法搭建改建扩建建筑等行为排查整治。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县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严肃问责。自2020年11月起,各区县需每半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1次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要利用网络、电视、广播、自媒体、乡镇(村)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督促乡镇(街道)成立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劝导工作小组,对不配合、不支持排查整治工作的农村群众,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附件:1.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自建房).doc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非自建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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