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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28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高新区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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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加强对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促进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高新区管委会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平台业务产品,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在企业提供一定抵押、担保或缴纳一定保证费用的基础上,向目标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以下简称“高新区融资平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融资平台相关工作的专门决策机构,下设融资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业务产品的日常运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按比例安排一定额度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中心每年收集贷款企业的发展状况形成专题报告,分析企业发展和平台运转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增长满足贷款要求且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优质型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融资需求库”是指通过走访、调研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及媒体宣传征集方式,将获取的企业资金需求信息,作为进入目标企业池的储备项目汇总后得到的数据库。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目标企业池”是指“高新区融资需求库”的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出入池申请,由中心认定的高新区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向合作金融机构账户中注入一定数量的,且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企业入池基本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入池基本条件:

(一)在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并承诺在最后一次贷款结清之日起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迁离高新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已被认定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创新型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能依法经营,在就业、税收等方面前景较好,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首贷或者续贷。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发展潜力好的优质企业,由中心认定后入池。

(四)须在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融资服务流程

第十条  需求收集。中心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收集高新区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并录入“高新区融资需求库”。

第十一条  入池申请。中心对“高新区融资需求库”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目标企业池准入条件的企业,按照《重庆高新区科技型及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目标企业池管理办法》向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入池审批。中心对申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目标企业池。

第十三条  协助调查。入池企业确定融资方案后,中心将企业融资信息推荐给相应的合作金融机构,并协助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贷前调查。合作金融机构将审批结果及相关风险评估证明函告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放贷审批。融资平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贷款项目进行集中审议,确定批准放款企业及放款金额,放款最高额度按照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约定确定。会后由中心将会议审议结果函告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认定放贷。经融资平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向合作机构出具《关于同意发放贷款的函》。之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中心。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与中心共同对借款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心主要通过行政途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七条 如有贷款企业需迁离高新区的,必须先将所有贷款结清,并赔偿合作金融机构相应损失。

第十八条  按企业贷款合同约定还款之日前30天,中心将通知企业准备还款。企业还款后,中心将对该企业进行跟踪,通过实地调研、调取财税数据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贷款逾期时,由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协议规定启动代偿程序和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企业担保或缴纳费用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心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有关各方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代偿或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会同中心,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优先补回风险补偿金。

第六章  续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让企业持续快速的发展,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优质企业允许续贷2次:企业年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高新区经济整体增长率,年度上缴税收同比增长不低于高新区全口径税收增长率;

超过2次以上的续贷,由中心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其他优质企业确需续贷的,由中心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续贷审批。续贷项目审批流程同首贷,通过融资平台领导小组集中审议同意后方可续贷。

第七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高新区管委会指定机构注入和管理,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合作金融机构预计当年办理贷款业务量的10%。风险补偿金采用逐笔注入的方式持续增加。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指定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该账户仅作为政府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除经领导小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的风险补偿金存续期间至企业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业务合作终止且所有借款企业贷款本息结清后,中心经领导小组授权后可负责处置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逾期贷款,在经领导小组集中审议、确认发生代偿后,按相对应业务产品的规定履行代偿责任。原则上在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后的1个月内,足额补偿合作金融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融资平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渝高新办发﹝2014﹞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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