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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内容

时间:2021-08-04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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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9〕87号)要求,现就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组织开展职业(工种)在《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渝人社发〔2019〕124号)(以下简称《目录》)或区县特色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培训,其补贴对象为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补贴标准。按《目录》规定的标准执行。

    3.补贴申报。根据申报对象分类提交相关资料:

    (1)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向批准参加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用的,按“先垫后补”原则,由培训机构代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

    (1)创业意识培训(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在校大学生;

    (2)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培训)及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为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含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者)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3)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参加G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SYB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成功创业的(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期或未创业的,按60%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IYB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申报。由培训机构持《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开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报。

    (三)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和以工代训。

    (1)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岗职工。

    (2)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参保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要转岗转业的在岗职工。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

    (4)技师培训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

    (5)以工代训补贴对象为: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乡合作经济组织;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通过东西部劳务扶贫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我市贫困人员。

    2.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在职职工参加《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或企业、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以工代训:开展《目录》内职业(工种)或特色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标准或培训天数给予补贴;在《目录》或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外的,参照特色职业(工种)办法,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并根据培训天数给予补贴。以工代训补贴按照1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最长不超过30天。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21号)执行。

    技师培训补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技师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20号)执行。

    3.补贴申报。申报相关补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以工代训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供《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通过东西部劳务扶贫协作转移到山东省实现稳定就业的贫困人员本人作为申请人,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提供《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并附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税务发票,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直补企业。

    (3)技师培训按照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企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补贴给个人(可由培训机构代申请)的办法执行。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学员花名册》(取证人员必须在申报时拟培训人员名册之内)、《重庆市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税务发票。

    (四)就业适应性培训

    1.补贴对象。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对象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补贴标准。就业适应性培训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当地就业训练中心、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就业适应性培训以劳动保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从业素质等为主要内容,培训时间1-3天,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天。

    3.补贴申请。开展培训的单位作为申请人,提供《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税务发票,向批准培训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资格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时,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确认无误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信息公示。初审通过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标准和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三)审核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并报送《审核情况汇总表》。

    (四)资金拨付。区县财政部门依据人力社保部门的审核结果来函,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培训申请“全渝通办”、补贴申请“辖区通办”,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创业地申请参加培训,可在培训地辖区内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报补贴。落实“减证便民”要求,严格对照“三级四同”经办服务指南要求,精简证明材料,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二)加强实名制信息管理。机构录入培训补贴信息须做到培训和实名制系统同步,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且不得对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取得者再次培训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其他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依职权开展的新生代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培训应纳入实名制信系统息管理范围,未纳入的不予补贴。

    (三)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探索多元化培训监管方式,加强“开班申请、过程监管、结业审核、限时兑付”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强化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个人和机构补贴申请资料由审核培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档建账留存。培训管理资料由机构建档留存,包括:开班申请表、花名册、签到册、考勤表、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明(如营业执照)、培训合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班音像图文资料及相关补贴凭据等资料。对于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账户的企业训练中心、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可用所属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申领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把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与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创业结合起来,定期对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四、相关规定

    家政服务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花名册

    2.重庆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审核汇总表

    3.重庆市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划拨明细表

    4.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审核情况汇总表(个人申报)

    5.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审核情况汇总表(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6.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审核情况汇总表(创业培训)

    7.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审核情况汇总表(就业适应性训)


附件下载:

1.渝人社发〔2019〕13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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