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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资料详情汇总


为进一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发〔2017〕18号)精神,现将我区今年开展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所遵照执行。


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超过15万元的微型企业,除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并登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企信息公开板块,下载打印本企业最新身份信息,加盖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每年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助。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不高于1200元/户·月;城市发展新区不高于1100元/户·月;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不高于1000元/户·月。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下同);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场地房产证复印件;

6.场地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人为单位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7.场地租赁收款票据复印件(房屋或场地的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正式收款发票;房屋或场地的产权人为个人的,可以提供收据但需同时提供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8.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工商所提供)(见附件2,下同);

9.工商所对其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场地租赁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注册档案在分局的由工商所在重庆市工商局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网址:http://arch.gs.cq/)核对后在《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表加注审核意见,注册档案在工商所的由工商所复印档案中的房屋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并由工商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10.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有代账需求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部门按照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标准给予代账服务机构补贴。

补助申请: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向所代账的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代账服务协议复印件;

3.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4.《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明细表》(见附件3);

5.《代账机构申报代账补助汇总表》(见附件4,一次性申报代账微型企业10户以上需填写此表);

6.代账机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代账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代账机构申报代理记账补助资金承诺书(见附件5

9.纳税申报系统打印的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并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10.微型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报年度前一年12月和申报补助截止月),并加盖微型企业公章;

1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工商所提供)

12.营业执照中涉及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的需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代账机构在申请补助前,需按相关规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财务管家平台上传申报补助月每月明细账。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会展活动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可享受会展补助。

1.展位费补助。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2.交通费补助。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3.申请享受会展组织补助。会展公司在市内举办的200个标准展位以上、微型企业达到参展企业数80%以上、展期2天以上的会展活动,可按照参展微型企业使用的标准展位每个不高于500元的标准。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前款第3项条件的会展活动,可由承办单位收集相关材料,与微型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后,为微型企业代办申请会展补助。

提交资料

1.《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6);

2.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5.参展微型企业注册地至会展场所1人往返交通费票据原件,如:车票、船票、机票等;

6.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发布的会展活动通知复印件(受邀参加会展活动的,还应提交邀请函原件);

7.会展活动照片和参展企业展位照片各1张。


(四)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从事经营半年后,可享受2年的电子商务运营补助。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从事经营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需注明设备品牌、型号、单价等);

5.当年企业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6.供货方、提供服务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工商所提供);

8.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设备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9.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查验表》(见附件7,工商所提供,下同)。


(五)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以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当年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复印件(需提供缴费发票或供水供电单位出具的票据。租用场地由业主单位代收的,需提供业主单位向水电部门的缴纳的费用发票,同时还需提供业主单位收取微型企业水电费的相关票据);

5.经营场所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6.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工商所提供);

7.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六)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购置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单台(套)设备购置金额应在2万元以上(单套设备指:企业一次性购置且必须组合配套才能使用的设备)。已纳入国家或重庆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及运输车辆、旧设备不得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生产经营设备到位后,一次性享受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补助,按实际到位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购置合同复印件(合同中需注明设备品牌、型号、单价等);

5.当年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设备购置银行转账凭证;

8.《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工商所提供);

9.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设备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10.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购置查验表》。


(七)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办理商业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区县级鼓励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对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10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5.《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6.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八)环境治理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为改善企业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治理并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在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一次性享受环境治理服务补助,以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环境治理服务合同;

5.环境治理服务缴费发票复印件;

6.《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复印件;

7.《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8.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九)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检验检测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检验检测缴费发票复印件;

6.《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7.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ISO14000、ISO18000)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质量体系认证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不含年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件认证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认证缴费发票复印件;

6.《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7.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十一)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法定机构购买服务,开展验资、资产评估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验资、资产评估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件验资或资产评估服务最高补助2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验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5.验资、资产评估缴费发票复印件;

6.《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7.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十二)法律咨询服务补助。

补助对象:接受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不含诉讼费)服务的市级、区县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法律咨询服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 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法律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5.法律咨询服务缴费发票复印件;

6.《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7.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十三)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

补助对象:为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服务进行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的微型企业,无行业限制。

补助标准:微型企业可享受2年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补助,以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一单项服务最高补助50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微型企业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

2.微型企业执照复印件;

3.微型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合同复印件;

5. 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服务缴费发票复印件;

6. 软件开发、产品研发设计方执照复印件;

7.《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初审表》;

8.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外全景照片(由工商所现场拍摄,并加盖工商所公章)。


(十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其它补助。

区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后续帮扶政策,补助标准和申请条件经区县政府确定后,抄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备案。


申报时间


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30日(代账补助除外

代账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一)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应正常经营,诚信守约。除当年成立的外,申报企业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三)可享受补助年限以各区县2017年申报结束时间为截止日期,已按规定年限享受完毕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五)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以及租用或流转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的,不得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六)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发放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贷款以外的其它商业性贷款),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商业银行向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也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还本付息后,方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七)除水电运营补助、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产权人为个人)提交资料有特殊规定外,其它补助项目均需提交正式发票。



(八)提交的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工商所需对其原件进行核对(房产证复印机、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执照复印件除外)。所有申报资料需全部加盖微型企业鲜章。


(九)微型企业提交的费用凭证原则上应为2016年、2017年期间经营产生的运营费用。提交的资料中涉及要求提交当年的发票或票据是指从201611102017年申报日。


(十)申报后续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需确保基本账户为正常状态。


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未纳入“微型企业停业歇业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微型企业没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先通过“微企助”平台向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图片。网上申请通过审核后将《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辖区工商所。


2.工商所初审。工商所受理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后,应进行书式审查和实地巡查,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工商所应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后续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初审,并作简要会议记录(见附件8)存档待查。会后,由工商所签署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资料提交微企科进行审查。


3.分局审查。分局微企科对工商所上报的微型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分局分管负责人在《微型企业后续扶扶持资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4.评审小组审核。由工商分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微型企业的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项目申报审核资料,由工商部门存档备查。


5.项目公示。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行政审批大厅、工商所、孵化园区等地,以及微型企业发展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补助单位、主要内容等。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


6. 后续补助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事项,由工商部门将相关微型企业名单提交当地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后续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微型企业基本账户。


(二)申报、受理时限。

1.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受理微型企业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及时进行书式审查和实地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应向微型企业反馈意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工商所应在申报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报送分局微企科。


3.申报时限

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30日(代账补助除外,代账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


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单位责任人应抓好落实,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学习,熟悉操作流程,保障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工作宣传。工商所应发挥好创业指导站的宣传指导作用,加强微型企业后续扶持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后续帮扶政策知晓度,同时有针对性做好申报指导工作。


(三)加大核查力度。工商所应做好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相关核查工作,加强微型企业的实情掌握。提出后续扶持资金申请的微型企业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申报项目真实。对申请经营设备等实物购置补助的,工商所应组织人员在经营场所对购置实物进行查验。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所应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发展的虚报、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分局。


(五)加强档案管理。工商所对后续扶持资金的监管纸质资料及相关照片、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初审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要进行及时归档。


监督检查


(一)完善制度。

各区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本区县的申报通知文件,同时,要建立完善微型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化申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率,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强资金监管。

各区县要对后续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今年底,对历年结转结余的后续扶持资金将全部收回市级。下一步,根据后续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将对微企后续扶持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三)违规处理。

1.区县滞留、截留、挪用区县切块专项资金,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的,将在次年区县切块资金中予以扣减。


2.负责区县切块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区县工商局要会同财政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终身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参与微型企业相关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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