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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0-12-23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城口县政府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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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促进我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脱贫〔20193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区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及资产收益扶贫等的通知》(渝财农〔20201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修订完善〈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城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扶贫资金,主要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和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社会扶贫资金以及其他统筹整合资金。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和规定,扶贫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县属行业部门是使用统筹整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用途。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途。

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乡村道路,解决饮水安全,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家园;

产业扶贫:用于培育壮大扶贫骨干产业、旅游扶贫、消费扶贫和就业扶贫。支持贫困农户发展增收产业,扶持基地建设、种子种苗培育、生产加工、品牌培育、产品流通、产业园区建设、产销对接及旅游扶贫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扶贫户补助、旅游扶贫宣传营销,扶贫车间建设补助、公益性岗位开发,扶贫项目改补为奖、改补为股、改补为酬、改补为保、改补为贷;

科技推广及培训: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扶贫培训等;

易地扶贫搬迁:主要用于建卡贫困人口的建房补助、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后续产业发展扶持;

金融扶贫:主要用于建立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的周转本金补助,相关扶贫贷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及贴息贴保补助,精准脱贫保险补助。

(二)以工代赈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解决小流域综合治理,片区综合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村寨保护,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途。重点支持扶贫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五)跨部门整合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以上对应行业的相关项目实施。

(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七)扶贫项目管理费。各业主单位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需要,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按中央部分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市级部分最高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由行业牵头部门转拨乡镇(街道)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行业牵头部门不得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未纳入脱贫攻坚统筹整合方案安排的项目资金按照《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费用计提及使用的通知》(城财发〔201747 号)文件明确的标准和范围计提项目管理费。除市(县)级财政统筹下达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外,县级不再统一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审计监督以及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五条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对失能弱能贫困群众之外的其他对象直接发钱发物;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纳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同时,在上级确认脱贫摘帽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纳入年度统筹整合方案的资金,适当安排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扶贫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企业)应按照国家、市、县脱贫攻坚政策和扶贫项目库建设要求,围绕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任务,根据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用途,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量、资金投入额度等编制具体的扶贫项目和绩效目标,向县脱贫攻坚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项目文本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申报项目,审核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建设、多头申报,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扶贫项目滚动项目库。

第八条 扶贫项目的审批。结合脱贫攻坚项目库,按脱贫攻坚轻重缓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脱贫攻坚办、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计划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安排使用纳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彩票公益金,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中央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扶贫贷款及相关行业扶贫等资金时,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未按政策标准和规定程序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施程序。

(一)扶贫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单位要成立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自愿集资和参与工程监督管理;协调落实资金到位;对竣工项目进行自查验收;落实建成项目的移交、运行和管护责任。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实施的项目类别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工程实施方案(凡社会公益项目需明确项目后期管护机制)按项目投资渠道,分别报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项目工程直接费用等于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

(四)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项目业主单位方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方案有变动的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实施,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要对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并签字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确认的工程量为项目结算的依据。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条扶贫项目实施要求。

工程类扶贫项目实施要求:

(一)扶贫项目勘测设计规划时,涉及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教育、经济信息、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技术规范,同时,必须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

(二)扶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管发〔20198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城府办发〔2019113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活动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7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公平、公开、公证和择优、诚信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投资限额以下利用扶贫资金实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先建后补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管理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自建,严禁转包给专业施工队伍。

(三)扶贫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四)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项目建设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进行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

(五)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当地群众投工投劳,自觉主动参与项目建设。在项目实施前,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和落实工程负责人员、技术人员、义务监督人员、用工人员等,杜绝匆忙上马,草率施工。同时,要明确安全等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补助类扶贫项目实施要求:

补助类扶贫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制管理。由乡镇(街道)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发放标准、测算发放金额、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扶贫补助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基础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结算

第十一条  建立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竣工后,按财政补助的金额,应当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自查验收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总结评价项目建设情况、将验收所需有关数据收集完备并建好档案资料,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按财政补助的金额应当进行县级验收的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县级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56天内组织办理完成项目结算工作。

工程验收内容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扶贫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情况是否真实;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指定审计的项目要附审计部门的财务(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六)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提供项目承包合同,项目竣工决算书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管护责任,机制、措施是否落实。

(八)公开公示资料

第十二条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信息管理平台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并加强系统维护。

第十三条建立扶贫项目竣工后的管护制度。乡镇(街道)必须督促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已建成公益设施运行管护的长效机制。对村级道路和饮水安全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竣工后,要组织项目受益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村规民约等方式和途径,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和制度,把管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已成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按照专户、专人和分账核算管理制度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五条资金支(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工程类扶贫资金的支(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进度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经县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过半,由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拨付50%—80%的进度资金。对受疫情影响的直接关系到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可按最高限执行。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按项目资金的5%拨付给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剩余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由乡镇政府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延资金拨付。禁止将扶贫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除农业专项资金专户外的实有资金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二)以下情况应暂缓或停止审批扶贫资金支付申请:

1.按照有关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2.未履行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3.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建设额度超过批复预算且未及时办理调整手续的,虚报投资完成额的;

4.工程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5.未严格执行相关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三)补助到经济实体的扶贫资金的支付,实行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制管理。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村(社区)两委负责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扶贫项目经办人、分管领导等签字确认。由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产业扶持补助直接拨付到其法人账户,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直接拨付到其乡镇(街道)代管账户。

(四)补助到户到人的扶贫资金的支付,由乡镇(街道)收集、初审补助对象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法人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发放标准、测算发放金额、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扶贫补助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基础工作)。审核通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通过相关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的一卡(折)通账户。

对贫困户的补贴,除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群外,严禁将补助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代发或代支。

(五)工程类和补助类以外的扶贫资金,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全面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城口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城扶组办发〔202062号)执行,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扶贫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业主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额度、建设时限等进行公告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收到扶贫项目及资金计划后,要迅速将扶贫资金落实到村、社(组),分别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要指导扶贫项目实施地的村社成立群众义务监督小组,监督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落实扶贫责任。履行扶贫责任包括:招收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无偿帮助贫困乡、村建设项目;捐赠部分资金或物资用于扶贫事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城口县档案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城档案发〔201714号)执行。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精准扶贫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管理,区分门类单独整理。将每个项目的审批文件、投资计划、实施合同、验收意见及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书、项目实施资料,报账凭证、预决算书和财务资料等文件资料立卷归档。若需移送县档案局建档保存的,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移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扶贫项目实施监督责任制度。项目业主单位是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各项目主管部门是所管理的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后使用支持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扶贫项目必须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审计局按照市、县安排和年度计划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县委巡察办对扶贫工作开展巡察,对扶贫项目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考核机制,按脱贫攻坚目标考核办法,把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在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财政局牵头,按照具体考核评分办法,将各乡镇(街道)考核结果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除追回、退回扶贫资金并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贪污财政扶贫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城府办发〔201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口县扶贫项目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城口县扶贫项目档案资料清单

一、工程项目类

(一)项目资金下达计划、分配方案等文件材料;

(二)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文件;

(三)项目立项请示、批复、实施方案;

(四)项目一事一议、会议记录、专题会议纪要;

(五)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材料;

(六)项目招投标形成的文件材料及签订的合同、责任书、承诺书;

(七)中标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项目实施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九)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文件材料;

(十)项目公开公示资料、竣工验收自查报告、验收申请、验收意见、款项拨付等文件材料。

二、产业发展类

(一)批准实施产业开发项目的文件、实施方案、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材料;

(二)产业开发项目会议记录;

(三)贫困户领取项目扶持登记册及公示结果记录;

(四)产业开发项目实施合同、协议、责任书;

(五)一村一品项目实施、贫困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六)产业资金补助到户统计表、登记册以及扶贫贴息花名册;

(七)产业扶持人均纯收入逐年增长的数据表册、产业项目自查验收农户抽查表;

(八)产业扶贫到户扶贫项目支付票据、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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