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 >>重庆 >>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详细内容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重庆企业网微信公众号.png

重庆企业网万人社群.jpg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指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毕业学年在校生是指毕业前一年的91日至毕业证书发证之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就业见习岗位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的高校在读生不得以前一阶段学历申报参与就业见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经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见习期限为112个月,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县)级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实地考察、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等工作,所属资金可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组织协调、评比遴选。市教委负责配合开展相关组织、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一)市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开展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制定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建立全过程智能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区县(自治县)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跟踪监督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情况;

3.负责强化就业见习工作数字治理,制定服务标准,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应用场景建设和技术支撑,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周期智能化监督管理;

4.负责完善就业见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人社、财政、工商、信用等跨部门数据,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资源共享,迭代升级就业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服务与管理开发人岗匹配、过程监管、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等功能,完善电子申报、智能审核、智能评估等功能,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程网办、资源整合;

5.负责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鼓励见习基地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推动社保卡一卡通金融功能与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功能统一结合;

6.负责开展全市就业见习数据统计分析与专项检查工作;

7.负责健全评估机制,对上年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8.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市教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向高校宣传青年就业见习政策,配合人社部门推送见习岗位信息,指导高校发动有意愿参与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

(三)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就业见习具体工作由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文件、规范标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业务实施,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就业见习政策,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交办任务;

2.负责指导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3.负责开展见习基地备案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流程,加强见习准入资格把关,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受理、审核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见习基地资格备案申请;

4.负责组建工作服务团队,主动对接辖区内重点用人单位,动态更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

5.负责岗位募集发布工作,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原则,结合不同见习对象需求,开发募集见习岗位,提高我市重点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就业见习岗位比例,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6.负责见习岗位对接,登记有意愿参加见习人员信息,重点为本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政策宣讲、岗位精准匹配等针对性就业见习服务,并对见习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7.负责就业见习系统日常维护工作,配合做好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督促基地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工作;

8.负责辖区见习活动规范管理,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考勤记录等核实见习在岗情况,对见习基地进行现场指导检查,按不低于见习人员总数的30%比例开展电话抽查;

9.负责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向本辖区财政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工作;

10.负责对辖区内见习基地上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做好评估记录(附件2)。

(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见习基地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岗前培训、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和师带徒参保员工带教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

(二)积极开发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的见习岗位,制定就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1月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次年计划;

(三)负责开设见习基地银行专户;

(四)负责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

(五)负责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评估见习成效并出具鉴定报告(附件3),选择留用或推荐其就业;

(六)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及评估工作,并按要求整改。

第三章  见习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基地实行备案制,备案成为见习基地后按程序招募人员开展见习活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结合日常记录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可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备案见习基地: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附件5);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备案见习基地程序:

(一)申请备案。申请单位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备案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且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向社会公示申请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招用程序:

(一)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岗位信息,明确见习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划等信息,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至见习计划服务专区,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二)通过线上线下就业见习活动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三)鼓励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

(四)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评估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备案信息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需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参保地发生变化,需及时提交管理关系转移申请,经现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办理管理关系转入。管理关系转移基地备案时间不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

(一)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要求见习人员用基本生活费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三)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兼职或重庆市外办公等类型;

(四)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五)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

(六)侵占使用见习人员银行卡、社保卡;

(七)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八)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

(四)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

(五)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八)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

第十九条  对因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参与就业见习活动:

(一)提出申请。登录渝快办或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岗位信息,报名提交申请。

(二)岗前准备。见习人员上岗前,在重庆人社APP注册就业见习账号并使用。认真核对协议信息,签订见习协议,留存协议原件。

(三)上岗见习。就业见习期间,遵守见习基地工作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考勤,确认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信息,如见习基地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反映。

(四)见习结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时被正式录用的,应及时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见习人员继续享受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

(五)配合回访。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回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见习人员享有以下服务保障:

(一)就业见习期间,享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生活费保障;

二)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就业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未参保的参保补缴后计算)。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服务;

(四)其他规定应享有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主观过错或故意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六)见习人员本人意愿不再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

(七)出现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情形或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年度计划指标,围绕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等重点产业发展,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原则上不超出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二)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四)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五条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见习人员范围;

(二)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职责,按协议提供全职就业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就业见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一次性购买且保险期覆盖协议见习期,不得以其他险种替代或替换参保人员;

(四)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需由申报补贴的见习基地,通过指定的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发放,每月基本生活费需一次性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5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见习协议;

(二)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补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每月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受理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核查人员资格、参与次数、社保记录、生活费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信息,结合过程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二)补贴拨付。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至见习基地银行专户。

(三)发放时间。基本生活费补贴以见习基地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人数实行按月划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见习基地于次年1月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6)。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

         2.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年度评估表

            3.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评估表

            4.重庆市青年见习基地备案表

            5.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

           6.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文件下载(文字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doc

文件下载(图片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就业见习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的重要方式。我市现行就业见习政策系2016年出台,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市又陆续出台了多个就业见习专项文件,补丁文件较为零散。为进一步优化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加速就业见习工作迭代升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通知》。

    二、《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审计部门专项检查报告及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的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有哪些?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四、就业见习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一)基本生活费:享有不低于我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保险:享有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档案托管: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就业见习结束:

    1.留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未留用: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五、在哪里可以查询见习岗位信息?

    登录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平台

    网址:https://www.cqtalent.com/cqdchg/jxjhzq/index.html

    点击【见习岗位招募信息】查看详情,可通过单位性质、行业类别、学历要求筛选心仪的岗位。

    六、个人如何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七、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八、用人单位如何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请备案: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九、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鲜章);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十、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发布见习岗位?

    按需在见习系统【见习岗位管理】中,如实填写见习岗位招募信息,保存岗位并提交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岗位方可招收见习人员。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十一、如何招募见习人员?

    在见习系统填写并生成见习协议,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为其办理专户合作银行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见习期间,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按见习系统【见习服务】流程,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鉴定等信息。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补贴期限为1—12个月;

    (二)留用差额补贴: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十三、如何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订阅

企业网文章底部1.png

客服中心
新浪微博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