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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解读

时间:2020-06-05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市商务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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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推进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推进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符合推进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扶持方向的项目。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申报、评审、指导和抽查复核,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验收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其中,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冷链物流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六条  重点支持方向

(一)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重点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强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三)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


(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重点支持建立覆盖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有机结合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标准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推广,提升标准化、品牌化水平。


(五)优化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重点支持建设智慧街区,优化农商互联对接,提升步行街展示和产销对接功能,引进与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的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品牌影响。


第七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创建优势农产品综合示范区县。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以区县或农产品主产区集中连片区域为范围统筹组织开展工作,打造覆盖农产品分级、预冷、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产销密切衔接、利益紧密联结农产品供应链。通过竞争性评选确定,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对综合示范区县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培育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支持采取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经营模式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完善设施设备,创新应用新模式、新技术,推动农商互联互动,提升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和效率。对设施设备购置改造、信息化升级等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以公益性为主的项目和全市深度贫困乡镇确需支持的项目可以提高补助比例但不能超过实际投资额。


(三)支持农产品末端销售网络建设。支持区县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提升末端便民服务能力,对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末端销售点给予补助,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支持区县打造国家级步行街,改造升级步行街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对国家级步行街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四)支持提升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对制定完善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广应用、业务培训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企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承担跨区域联动项目的,可以是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


(二)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并符合农产品供应链发展规划、支持方向、建设内容。其中:

1.订单农业主体。是指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产销一体主体。包括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销+产”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股权投资合作主体。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三)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近三年被信用重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实施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或项目实施所在区县商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审核筛选,推荐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项目。


第十条  市商务委着重围绕支持方向、实施重点、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等方面,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并下达项目支持计划。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实际投资、项目预期效果等情况对拟支持的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向区县和有关单位批复项目支持计划、绩效目标等,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和有关单位。区县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实施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督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反馈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区县商务部门定期向市商务委汇总报送辖区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市商务委视情况对区县及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

已批准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在区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对建设投资类、活动类项目,支持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建设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县商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商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根据情况,对建设投资项目开展抽查复核,对创建项目组织评审,对活动类项目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市商务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资金专款专用,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提取机关工作经费等支出。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背景依据




为规范推进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重庆市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9〕11号)主要包括职责分工、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和标准、申报条件、职责分工、有关要求等。


(二)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包括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优化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

二是明确支持内容和标准,包括支持创建优势农产品综合示范区县、培育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农产品末端销售网络建设、区县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打造国家级步行街、支持提升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是明确申报条件。


(三)适用对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支持我市推进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注意事项。

一是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冷链物流的支持比例不得低于70%。

二是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承担跨区域联动项目的,可以是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

三是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工作日。


四、核心条款解读

(一)核心条款1

内容:市商务委着重围绕支持方向、实施重点、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等方面,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并下达项目支持计划。


解读:

问: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方向是哪些?

答:1.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重点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强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2.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3.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


4.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重点支持建立覆盖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有机结合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标准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推广,提升标准化、品牌化水平。


5.优化重点步行街的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重点支持建设智慧街区,优化农商互联对接,提升步行街展示和产销对接功能,引进与农产品供应链相关的经营主体,扩大农产品品牌影响。


(二)核心条款2

内容: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其中,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冷链物流的比例不得低于70%。


解读:      

问:具体的支持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1.支持创建优势农产品综合示范区县。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以区县或农产品主产区集中连片区域为范围统筹组织开展工作,打造覆盖农产品分级、预冷、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产销密切衔接、利益紧密联结农产品供应链。通过竞争性评选确定,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对综合示范区县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培育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支持采取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经营模式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完善设施设备,创新应用新模式、新技术,推动农商互联互动,提升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和效率。对设施设备购置改造、信息化升级等费用予以补助,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以公益性为主的项目和全市深度贫困乡镇确需支持的项目可以提高补助比例但不能超过实际投资额。


3.支持农产品末端销售网络建设。支持区县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提升末端便民服务能力,对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末端销售点给予补助,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支持区县打造国家级步行街,改造升级步行街农产品供应链产销对接功能,对国家级步行街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5.支持提升标准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对制定完善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广应用、业务培训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企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三)核心条款3

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验收工作,审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解读:      

问:项目申报条件是什么?

答:

1.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承担跨区域联动项目的,可以是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


2.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并符合农产品供应链发展规划、支持方向、建设内容。其中:


订单农业主体。是指签订长期(2年以上)农产品采购协议、发展订单农业的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销一体主体。包括通过建立自有、合作生产基地等方式,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销+产”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直接设立销售门店或在批发市场、超市、菜市场等场所设立销售专档、专柜、专区等各种方式,向销售环节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股权投资合作主体。是指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形成产销优势互补、风险利益共担共享的股权投资合作企业。


3.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近三年被信用重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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