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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时间:2020-09-10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经信委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改革行政管理,优化行政审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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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依据文件

咨询方式

备注

1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市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7〕90号)

67577000

免征

2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

《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

67575248

免征

3

政府性基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税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重庆市降低后的标准为1.96875厘/千瓦时。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2366

减征

4

政府性基金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6757700012366

免征

5

政府性基金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12366

免征

6

政府性基金

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12366

减征

7

政府性基金

自2019年1月起,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向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不超过1年或者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1号)

67575248

12366

免征

8

政府性基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市财政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第11号)

67575305

免征

9

政府性基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重庆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

12366

免征

10

政府性基金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市财政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第25号  )

67575248

免征

11

政府性基金

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免征我市范围内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范畴,不免征工会经费。

市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

网址:http://www.cqgh.org/

免征

12

政府性基金

对2019年1月1日前成立的实体经济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缓征收建会筹备金;对2019年1月1日后成立的实体经济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暂缓征收建会筹备金。

市总工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

网址:http://www.cqgh.org/


13

政府性基金

对小微企业进行工会经费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对区县超额上缴经费实行回拨补助,并制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留成经费及规范管理的规定》,明确市、区县总工会在各自的留成经费中拿出20%,作为乡镇(街道)、园区工会留成经费,与回拨经费一并统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市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经费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34号)《中共重庆市委改革办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工会专项改革实施方案〉〈共青团重庆市委专项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妇联专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改办发﹝2016﹞2号)

网址:http://www.cqgh.org/


14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3158225

免征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征收主城区路桥通行费。

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的通告》(渝府发〔2017〕47号)

67575248

免征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

市交通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8〕116号)

88754038

免征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9〕18号)

6760665067900002

免征

18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729号)

67518873

减征

19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 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2. 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市财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67575248

减征

20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 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市药监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2020第11号)

网址:http://yaojianju.cq.gov.cn/

 

免征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市药监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网址:http://yaojianju.cq.gov.cn/

免征

22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医疗器械产品及药品注册费。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网址:http://yaojianju.cq.gov.cn/

免征

23

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的要求,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500元调整为200元。

市公安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782号)

网址:http://gaj.cq.gov.cn/

减征

24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966566

免征

25

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缴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和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市人民防空办、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050033  67050025

免征

26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购买“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的车辆在有效期内通行绕城及以内6条射线高速公路不再缴纳套餐涵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市交通局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改革实施方案》

88754038


27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类工程按照中标额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照中标额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54号)

网址:https://www.cqggzy.com/


28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涉及主管机构批准的“批文协议转让”项目收费,不论成交金额大小,交易服务费均按每宗2000元收取。


29

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

67577000

免征

30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全面降低全市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特别是产品有市场的重点工业企业综合用电平均成本逐步降低到0.6元/千瓦时。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

63899510

减征

31

经营服务性收费

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不增加从事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的合法营运车辆通行费成本,对4类、5类、6类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统一按三类客车的收费标准优惠计收车辆通行费,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装特定ETC车载装置,预约优惠通行。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88754038

免征

32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相关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

88754038

免征

33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ETC车辆实行通行费5%的优惠

市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大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

88754038


34

经营服务性收费

《港口经营企业可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渝交发〔202010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067号)

88754038

减征

35

经营服务性收费

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企业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发挥市场主体责任,针对受疫情影响停业企业,特别是重点智能制造企业,分区域、分类别,给予宽带和专线资费优惠方案,为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通信服务(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市通讯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电信降费工作会议纪要并细化落实措施的函》(工通信函[2020]30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重庆电信:10000

重庆移动:10086-8

重庆联通:10010

减征

36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部分企业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时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利用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协议约定为企业续贷免费提供短期资金周转的服务

市科技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15号

67513580

免征

37

政府性定价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以及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过户手续费、磁卡补卡费、复电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渝价〔2018〕101号)

67577000

免征

38

政府性定价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外,我市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970号

67577000

减征

39

政府性定价

1.中心城区城市天然气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 原料气)用气淡季销售价格2.074元/立方米、车用CNG 销售价格3.184 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4.68元/kg)执行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用气按照旺季销售价格优惠5%执行,具体标准另行文通知。

2.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由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1106号

67577000

减征

40

政府性定价

1.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结算。

2.中心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用水阶段性降价政策由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1093号

67577000

减征

41

政府性定价

1.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主城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2.执行范围为主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主城区乡镇公共管网及主城以外区县公共管网供应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由区县结合当地实际,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207号

67577000

减征

42

政府性定价

1.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电费时,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4月1日至6月30日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其他行业电力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208

67577000

免征

43

政府性定价

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

1.自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按照上游企业淡季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供我市城市燃气企业合同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由基准门站价格上浮45%调整为上浮24%,综合上浮5%。根据下调后的门站价格及核定的配气价格,主城区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销售价格由2.308元/立方米下调为2.074元/立方米;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418元/立方米下调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2元/kg下调为4.68元/kg)。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2月1日至2月21日用气量按照调整前价格的90%结算,2月22日起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2.中石油、中石化在渝销售企业应全面落实对直供化肥生产企业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降5%、对其他直供用户在原综合价格基础上降低21%的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288号

67577000

减征

44

政府性定价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中单一制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3.83分。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

67577000

减征

45

保证金管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

市住房城乡建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966566

减征

46

保证金管理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单个项目”和“项目限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无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无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无拖欠免缴。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2017〕521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渝建〔2018〕567号)

966566

12333

减征

47

住房公积金管理

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的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方式减轻负担。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

966566

减征

48

住房公积金管理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或按规定申请在今年上半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966566

减征

49

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市人力社保局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0〕21号)

12333

免征

50

社会保险

从 2019 年起,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12333

减征

51

社会保险

完善针对困难行业企业社保缴费政策,困难行业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到1800元/月。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

12333

减征

52

社会保险

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比照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政策,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减为12%。

市人力社保局

12333

减征

53

社会保险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市人力社保局

12333

减征

54

社会保险

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市医保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

网址:https://ylbzj.cq.gov.cn/

减征

55

社会保险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减征

56

社会保险

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免征

57

税收减免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2366

 

 

 

 

 

 

 

 

 

免征

58

税收减免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

 

 

 

12366


59

税收减免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2366


60

税收减免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重庆海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2360

 

减征

61

税收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2366

免征

62

税收减免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六大行业与四大领域重点行业适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适用。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2366


63

税收减免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2366


64

税收减免

将之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等三个条件放宽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2366

减征

65

税收减免

从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市税务局

《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366


66

税收减免

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2366

免征

67

税收减免

从2018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12366

减征

68

税收减免

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12366

减征

69

税收减免

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12366

免征

70

税收减免

给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12366


71

税收减免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2366


72

税收减免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12366


73

税收减免

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按15%的税率征收)。

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2366


74

税收减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2366


75

税收减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市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2366

减征

76

税收减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12366

减征

77

税收减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12366


78

税收减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市税务局

12366


79

税收减免

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

市税务局、重庆海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2366


80

税收减免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修改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

重庆海关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

12366

免征

81

税收减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2366

免征

82

税收减免

2020年12月31日前,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2366


83

税收减免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2366

免征

84

税收减免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2366

免征

85

税收减免

2020年12月31日前,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2366

免征

86

税收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12366


87

税收减免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市税务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12366

 

 

减征

88

税收减免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12366

减征

89

税收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额度1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2366

免征

90

税收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12366

免征

91

税收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12366

免征

92

税收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12366


93

税收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2366


94

税收减免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12366


95

税收减免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12366


96

税收减免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税务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12366


97

税收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2366


98

税收减免

延期缴纳税款。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征收当期所得税,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66


99

生产要素优惠

电力用户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交易: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2.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要求,全市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均不受电量门槛限制,可自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均需完成准入手续。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发电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交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所有统调水电企业均应参加。鼓励统调新能源发电企业参加。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57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电力〔2019〕10号)

63899510


100

生产要素优惠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以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工商业单一制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工作措施》(渝发改能源〔2019〕529号)

63899510


101

生产要素优惠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外,我市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市发展改革委

渝发改价格〔2020〕970号

67577000


102

生产要素优惠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

63899510


103

生产要素优惠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化肥除外,下同)企业用户和新增工业用户,以当前门站价1.62元/立方米(中石油)和1.64元/立方米(中石化)为基准,10年内相对固定,如遇国家气价调整或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按照一定比例收窄波动幅度。

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 )

 

 

63899510


104

生产要素优惠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主城区非居民用气仍按现行淡季价格执行。

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主城区非居民用气(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按旺季价格优惠5%执行。

主城以外的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供气价格优惠政策执行。

市经济信息委


63899510


105

生产要素优惠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重庆海关

《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第55 号)

12360

 

免征

106

生产要素优惠

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优先帮扶住宿餐饮、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结合实际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中央在渝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执行我市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疫情期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其对应房屋可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减免的税额不超过对应房屋减免租金的金额,此前已享受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不再叠加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资料、租赁协议、减免租金的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678193

12366


107

生产要素优惠

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阶段性降低工商业(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电价5%政策,延续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淡季价格执行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气按照旺季价格优惠5%执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按照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用气用水价格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577000

67889946

减征

108

生产要素优惠

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稳定开行沪渝直达快线,深化提前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切实提升水运物流效率,降低水运物流成本。对我市内支线船公司承运的内贸和外贸集装箱纳入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口岸作业费补贴政策范围给予支持。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网址:http://zfkawlb.cq.gov.cn/

免征

109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卡车航班助力国际货运恢复。对2020年内新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每天1班及以上)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重庆机场集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网址:http://zfkawlb.cq.gov.cn/


110

生产要素优惠

支持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对零担冷链运输企业给予贷款1年期基准利率不高于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拓展企业参与交通设施建设领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及铁路站场经营开发、机场项目建设及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快递物流等,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886038

88754038


111

生产要素优惠

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966566


112

生产要素优惠

延期还本付息。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应延尽延,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对2020年底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677981

免征

113

生产要素优惠

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含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投放,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行重庆营管部按照其发放贷款本金的40%给予无息再贷款支持。获得信用贷款支持的普惠小微企业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主动对接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677981


114

生产要素优惠

转贷应急周转。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575260


115

生产要素优惠

降低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677139


116

生产要素优惠

困难企业贷款贴息。优先帮扶旅游(旅行社、星级酒店和游览景区管理)、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居民服务、农林牧渔、制造、文化、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9大类困难行业,对行业内2020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2020年7月初完成企业申报,8月底前兑现资金。

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575354


117

生产要素优惠

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677384


118

生产要素优惠

融资担保费奖补。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单户生产经营性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市级财政按照累进激励原则给予担保费补助。其中,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金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给予担保业务金额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

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575260


119

生产要素优惠

加快稳岗返还兑现。对2020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按照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标准,及时返还兑现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120

生产要素优惠

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政策受理期限2020年12月31日截止。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部委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121

生产要素优惠

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职工等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持续推进线上培训常态化,各类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和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等均可采取线上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补贴最高6000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122

生产要素优惠

加大创业服务支持力度。对年新增创业主体较多、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以及在疫情期间提供场租减免和创新性服务支持的载体,视其绩效给予18万—28万元的补助,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群体,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合理降低利率,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由20%下调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67572082

67677384


123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支持文旅业共渡难关。对受疫情影响采取限量方式开放的景区、影剧院等,在完全恢复正常运营前,经营特别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灵活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加大支持文旅消费的财政投入,发放旅游消费券。

 

 

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705355


124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市场。2020年《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所有奖励标准(不含境外重庆旅游形象店奖和境外广告推广奖)上浮100%,执行时间自文化旅游部通知恢复跨省游或跨境游时间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奖励方式和兑现时间按原办法执行,所需资金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市文化旅游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705393


125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稳定汽车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在符合政策要求及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调首付比例、下调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二手车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等活动,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车费用、二手车消费活动经费,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补。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规定减按二手车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2662701

63899510

12366

67677384


126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促进绿色智能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开展家电公益讲堂、免费检测、免费清洗等公益活动,扩大绿色智能消费。在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根据活动成效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市商务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2662812


127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实施成渝双城消费协同行动。搭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商旅文推广联盟,充分发挥两地商旅文特色资源优势,举办双城联动惠民消费宣传推广活动,开展“川渝百万市民免费互游景区”活动,共同打造巴蜀商旅文精品游览线路、消费品牌,促进双城景区、商圈、特色商业街融合互动、交流合作,提升成渝双城消费影响力、集聚力

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3235112


128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激活夜间经济消费。加强夜间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多元化夜间消费业态,完善夜间经济功能配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面开放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有序恢复影剧院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鼓励核心商圈(商家)、星级饭店、精品书店、文旅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放惠民消费券,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展夜经济主题消费活动。策划举办“不夜重庆生活节”,持续提升夜间消费品质,打造“重庆味、国际范”的不夜之城。

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7705355

67886757


129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推进线上线下消费。打造“线上智博会”“线上西洽会”等展会,推动“柑橘节”“橙博会”等产销类展会上线。支持汽车、日用消费品、副食品等行业大力发展“直播带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社区团购+集中配送”“中央厨房+线下配送”“无接触配送”“餐饮+零售”等新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推进旅游企业和旅游电商合作,积极开发移动端APP、PC端电商销售平台等,提升全方位线上线下精准营销服务水平,探索发展去中心化电商。

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3236152

63899510


130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展线上房交会,在条件允许时恢复线下房交会。

市住房城乡建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966566


131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强化生产服务保障。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工业“双百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物流企业,全力保障用工。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防疫物资等,如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降低送检比例

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62669356

12360


132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用好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订单、保障用工、降低物流成本、技术改造等,引导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稳中提质。

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12333

62669356


133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支持外贸企业金融纾困。指导企业综合利用展会、跨境电子商务等手段维持并扩大国际市场客户和销售渠道,引导企业加大网上“广交会”“华交会”等展会的参与力度,积极开展重大经贸活动前期筹划。支持进出口银行与我市商业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总限额10亿元),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给予中小外贸企业1%(年化)贴息资助。扩大信保资金池使用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对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提高至70%,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市商务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2661180

67677350


134

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支持外贸产品出口转内销。搭建出口转内销线上和线下平台,鼓励电商平台提供零佣金、快速入驻审批、流量扶持和保证金减免等优惠措施。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但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2020年12月31日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贸企业要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出口转内销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应当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支持企业在同一生产线上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要求生产既能出口又可内销的产品,扩大“同线同标同质”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支持外贸企业与境外客户协商外贸产品内销,做好对相关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

62661180

12366

12360


135

行政管理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生产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63158239


136

行政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审批时实施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现为15个工作日;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料信息;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63158363


137

行政管理

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市市场监管局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后报关单位“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共享优化技术方案>的通知》(市监注〔2020〕5号)

12315


138

行政管理

对全市范围内普通货运车辆实施网上审验、自动审验、异地签注。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交委运〔2018〕8号)

88754038


139

行政管理

对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实施豁免管理制度和取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异地从业资格证转籍要求。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交委运〔2018〕8号)

88754038


140

行政管理

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涉及安全的项目检测“两检”合并,同一辆货车“两检”实行 “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结果互认”。允许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在全市范围内异地检测,减少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2018〕16号)

88754038


141

行政管理

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许可审批事项。

市交通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交委运〔2018〕8号)

88754038


142

行政管理

对标世行标准,全面优化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就业社保登记等开办流程,实现全市开办企业“一网、一窗、一次、一日”全流程办结。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个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一窗、一次、一日”全流程办结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19〕98号)

12315

12333

12366


143

行政管理

建成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网上审核备案系统,实现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网上预约、网上提交办理;简化优化新开办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备案手续材料,将审核备案资料由11项整合简化为7项。

市公安局

《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网安部门行政许可、安全审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9〕177号)

网址:http://gaj.cq.gov.cn/


144

行政管理

降低开办企业成本。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一套(4枚)印章。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公告》(渝市监公告〔2020〕8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31号)

12315

免征

145

行政审批

将采矿登记(含新设、延续、变更、注销)法定审批时限由40日缩短为25日,并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并案办理,减少程序。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6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号)

63158351


146

行政审批

重庆自贸区内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重庆自贸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

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

网址:http://gaj.cq.gov.cn/


147

行政审批

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编制了区域节能评价报告的区域,其满足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479号)

67577000


148

行政审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精简审批流程,取消公司章程、公司概况等申请材料,对人员社保实行容缺受理;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50%;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公示办理流程。

市通讯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 99号)

68573892


149

行政审批

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制定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服务指南》,并于官网上公示了申请服务指南,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表单模板,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

市通讯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政函[2019]383号)

68573892


150

行政审批

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免于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即不再办理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人防设计审核确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市人民防空办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的通知》(渝防办发〔2019136

67050033  67050025


注:本清单仅纳入2018年1月1日以来出台的普惠性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未列明的其它税收减免政策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咨询电话:0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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