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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时间:2020-09-18 重庆市政务领域信用承诺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63号)要求,在政务领域开展信用承诺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承诺标准和规范。到2020年底,在证照分离、工程建设、社会组织登记、证明事项等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基本构建起“前端承诺+中端核查+后端失信惩戒”全过程电子化、全流程闭环化的信用承诺监管机制。 二、信用承诺适用类型及试点范围 (一)适用类型 1.告知承诺型: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即时予以办理。 2.容缺受理型: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审批替代型: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时,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替代。 (二)试点领域 1.证照分离领域。试点单位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等文件开展相关信用承诺工作。待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出台后,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 2.工程建设领域。试点单位依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等文件开展相关信用承诺工作。 3.社会组织登记领域。民政部门依据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在全市性社会组织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4.证明事项领域。试点单位依据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另行制定)开展信用承诺工作。 5.市级部门和试点区县依据实际需要有序拓展信用承诺覆盖领域。 (三)试点单位 1.市级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重庆市国安局、市通信管理局。 2.区县:渝中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铜梁区、璧山区、荣昌区、垫江县、巫溪县、重庆经开区。 三、工作任务 (一)建清单 1.制定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梳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形成统一的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各试点区县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待各区县政府确定后再纳入)。原则上,清单外事项不纳入政务领域信用承诺监管流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制度 2.制定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列入清单的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应制定相应信用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办理方式、操作流程、惩戒措施等,并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制定信用承诺书模板。制定全市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规范承诺书主要内容和文本格式。相关政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承诺书通用模板进行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系统 4.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信用承诺功能,嵌入市网审平台或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政务办理流程,实现承诺线上办理、承诺内容核查反馈、承诺结果信用惩戒等全过程电子化办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5.配合开展互联网+监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履约践诺”信息推送给“互联网+”监管系统,配合开展“互联网+”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牵头;试点区县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信用承诺流程 (一)告知适用条件。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的政务事项时,政务部门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信用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以及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后果。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作出信用承诺,并在信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通过线上办理的,应开通线上签章或签名。 (三)作出行政决定。政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信用承诺书后,按相关管理办法作出行政决定,核发相关证照、批文等办事结果。 (四)承诺信息归集整理。政务部门将申请人承诺内容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整理全市信用承诺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公示。 (五)承诺内容核查反馈。政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履约践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同步反馈到信用承诺系统。“履约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六)信用承诺失信惩戒。政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本着审慎包容的原则,先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纳入信息主体失信记录,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试点区县和有关市级部门是政务领域信用承诺工作责任主体,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信用承诺工作,完善相关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市政务领域信用承诺工作,制定全市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开发完善信用承诺系统。 (二)强化督促检查。适时对信用承诺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社会公布落实进展情况,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和有关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承诺相关信息,适时总结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形成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市级部门) 2.政务事项信用承诺书(参考格式) 附件1-1 重庆市适用信用承诺政务事项清单(市级部门)
附件1-2
政务事项信用承诺书 (参考格式)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基本信息(如申请人名称、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注册地址、信用评级等)、办理的事项名称等。该项内容可结合申请表单制作。 二、政务部门告知 现就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该项政务事项,政务部门经申请人同意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并向申请人告知如下内容: (一)该项政务事项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 2. ; 3. 。 (二)申请人承诺办理的该项政务事项达到上述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政务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当场作出行政决定。 (三)政务部门将在作出行政决定后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的承诺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将要求被许可人限期整改;被许可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相关规定的,政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决定。 (四)对于撤销行政决定的被许可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该项政务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1.愿意按照信用承诺方式办理;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3.已经知晓并同意政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能够满足政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愿意承担违背承诺约定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接受法律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助推我市“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完善优化一批、启动突破一批、部署推广一批”的思路,到2020年底,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行政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21年底,全市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水平大幅提高,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监管导向,注重兼容并蓄。针对过去“一刀切”监管、静态监管等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与之相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对监管对象实施精准监管举措。 坚持制度先行,注重规范监管。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坚持统一标准,注重协同监管。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共享,积极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应用,增强信用价值“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信用监管评价 1.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多维度梳理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按需将市场主体评价结果推送给相关行业部门,助力行业精准监管,提升行业风险识别能力和行政管理效能。 2.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评价。各行业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完善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3.统一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对照国家信用监管总体要求,推动信用评价规范化、标准化,评价结果全市原则上统一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已建立信用监管评价模型的,应及时进行修正,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4.实施信用监管清单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信用评价和监管事项清单,将监管对象信用评价等级与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等行政监管活动相衔接,支撑行业部门精准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5.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信用监管应用事项清单,制定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制度文件,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明确和固化下来,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6.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领域信用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实施降低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市场主体,实施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及时记录相关信用监管结果,修正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 (三)加强信用监管协同 7.推动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共享系统,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即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将归集的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监管预警结果信息等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数据、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等按需推送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8.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等级核查机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数据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等级核查机制,对同一市场主体评价等级存在两档以上差距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说明理由,确保各行业信用监管评价的客观和公正。 9.鼓励信用监管应用协同。在全市“互联网+监管”框架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互认和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机制,推动不同行业(领域)的信用等级划分、信用抽查事项和监管措施相协同,构建全市信用监管“一张网”。 10.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场景。鼓励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为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三、分批推进实施 (一)完善优化一批(2020年底前) 在现有已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评价标准,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和等级、监管预警结果等信息协同共享。 (二)启动突破一批(2020年底前) 选取有意愿、有基础的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试点,建章立制,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力争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部署推广一批(2021年底前) 在优化和试点基础上,推动有行政监管事项的且有实际需要的行业(领域)部门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监管是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信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层层传导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三)强化督促考核。建立季度考核通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对推进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有力推进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附件:重庆市“三个一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庆市“三个一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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