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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疫情期间孵化助创补助”申报工作

时间:2020-07-07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要求,决定对疫情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担当、孵化服务有成效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疫情期间孵化助创补助”。现将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92家正常经营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二、申报条件

(一)基地(园区)为在孵企业减免场租、水电、物业、创业服务增值项目等收费,且减免力度较上年度有提高,减免总额不低于18万元;

(二)针对性提供特色孵化服务产品和内容,诸如疫情防护措施和服务、线上咨询、培训、远程服务等,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实效性;

(三)复工复产效果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成效突出,新增创业主体和带动就业数量保持稳定或有增长。

三、补助标准

依据助创服务绩效,择优评比,给予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18万或28万元的补助。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相关基地(园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提交资料。参考资料目录如下:

1.疫情期间孵化助创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疫情期间孵化工作概况,在孵企业数量、孵化成功率、带动就业等孵化成效;

3.水电物业场租费用减免情况(台账目录及财务佐证,体现与2019年12月份减免差异);

4.创业服务增值项目费用减免情况(台账目录及财务佐证,体现与2019年12月份减免差异);

5.享受费用减免的在孵企业名单(附件2);

6.特色创业服务内容和工作亮点(台账目录及佐证)。

(二)初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申报资料真实性,提出建议。初审情况,特别是减免情况,应在区县和基地(园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会审。市就业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会审,议定建议等级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四)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划拨补助金。

五、工作要求

(一)为避免补助资金重复享受,2020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绩效评估工作暂停实施。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所享受绩效奖补政策顺延一年。

(二)基地(园区)应在2020年8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体现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基地工作情况的申请资料。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提交给市就业局会审(纸质档一式三份,电子档一份)。

(三)各基地(园区)要如实反映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支持举措,申请材料应当有充分的佐证资料,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开展初审核查,配合市级会审,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联系人:吴尤进,88633786;徐鹏,88152860;邮箱cqcyzd@163.com。

 

附件:1.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疫情期间孵化助创补助申请表

      2.享受费用减免的在孵企业名单

附件下载:

       1.关于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疫情期间孵化助创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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