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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时间:2020-09-16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不断增强全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为专利、商标。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

商标资助奖励对象:注册或登记在铜梁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专利资助奖励对象: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铜梁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铜梁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助奖励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章 资助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商标创造资助奖励标准:

(一)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奖励30万元;

(二)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获得马德里境外商标注册(至少含一个指定国家)的商标权利人,资助10000/件,指定国家超过一个的,超过部分按2000/国家进行资助,同一商标最多资助2.8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10万元;获得单一国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资助10000/件,同一商标最多资助10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同一年度最多资助20万元。

第六条  专利创造资助奖励标准:

(一)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按照15000/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0万元;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据实资助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缴纳的代理费,最高不超过6000/件,对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1.2万元。

(二)单位或个人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按20000/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10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权利人在同一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资助20万元。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

按规定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缴纳的年费据实资助。

未享受国家减缴政策缴纳的年费按以下标准资助:1-9年按当年所缴纳年费据实资助,10-15年按当年所缴纳年费的60%资助,16-20年按当年所缴纳年费的50%资助,申请资助时需提交专利权利人年费缴纳收据。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年度年费不予资助。

第八条  有效发明专利引进资助

鼓励我区企业围绕智能制造、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轨道交通、大健康、生态农产品等主导产业,从区外引进与企业主营业务高度相关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每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100件的有效发明专利,被评选出的有效发明专利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2000//年的资助,并同时享受我区国内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政策。

第九条按照自主贯标,事后资助原则,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上市企业、生产型外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单位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对上一年度首次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申请资助企业超过30家,按区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评审办法进行择优资助。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每年择优评选出不超过30家上一年度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通过市级评审的,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 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按照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实行集中申请、集中兑现,每年申请受理一次,申请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资助、中国专利奖奖励适时开展集中申请,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局通知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资金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资助、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权利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的,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奖励的,需提交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六)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商标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境外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专利授权资助申请明细表;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权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六)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年费缴纳单位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六)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七)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有效发明专利引进合同(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地址变更通知书;

(五)发明专利新颖性、创新性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最近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的票据(复印件);

(七)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八)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资助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创新专利导航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资助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复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校和其他组织的开户行复印件;

(五)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区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金申请材料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研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拨付资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奖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终止资助奖励,限期收回已经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不予资助、奖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

(二)专利权存在争议的,暂缓给予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奖励;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给予专利资助;已经资助的,限期收回资助资金;

(四)主动放弃、避重放弃、宣告无效等已丧失专利权的不给予专利资助;

(五)其他不宜立即资助、奖励或不宜资助、奖励的,暂缓或不予资助、奖励。

第三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可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930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梁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8100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促进专利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2018161号)同时废止;区内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申请的专利,其受理、授权资助事宜按专利申请日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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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铜梁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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