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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推动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2-23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璧山政府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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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璧山片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集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学之城 创新高地”,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目标、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建设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的新格局,科技创新水平处于全市前列。建设具有影响力平台型高能级新型研发机构5个以上,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达到5个以上,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0家以上,科创孵化载体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000件以上,当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5%以上。构建“1+3+N”科技创新体系,通过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建强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原创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生成示范区。

第二条  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区财政局统筹三区管委会,筹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确保财政科技投入与财力增长相适应,每年用于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推动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开放创新和国际竞争等方面的科技投入稳定增长,为璧山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第三条  支持产业功能区建设科创空间。高标准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科技创新核心承载区,集中布局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大支撑保障,进一步推动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在璧山高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集聚,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载体支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创空间及相关重大项目建设。

第四条  支持范围。本政策支持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璧山区且属于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能源、新经济等主导产业的组织及个人。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税收违法、重大环境违法,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个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建强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

第五条  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科研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璧设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孵化转化平台,政府出资组建的重大产业化平台,着眼突破重点领域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生成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经区政府评审认定,对建设运营给予相应扶持,可享受第六至十一条政策。

第六条  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国内高校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为 A 及以上(或与其水平相当的境外高校)的创新平台、世界 500 强企业高水平研发平台、国家级科研平台,有过创新创业成功经历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牵头新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硬核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对促进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条  鼓励汇聚高端人才。组建研发团队200人以上,其中璧山区认定的ABC三类高层次人才20人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支持“从0到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促进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九条  支持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重庆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给予平台实际服务费10%的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

第十条 支持平台孵化育成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每孵化育成1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支持平台生成产业集群。平台生成、引进关联企业创建产业技术联盟,集群在璧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或集群企业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一节  培育创新主体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同时达到内部研发投入强度 5%以上、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 30 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按时更新年报数据后,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市级“隐形冠军”、“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隐形冠军”、“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科技服务业企业升规上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保持规上标准的,每保有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0%及以上的另给予2万元/年的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重大新产品等),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六条  采购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对采购使用区内企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其采购金额20%的支持,每家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十七条  创新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区政府管理机构应将区内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尤其是首台(套)产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完成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根据该企业所获财政资金额度,分别给予国家级50%、市级30%的配套支持,每个项目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完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璧山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统计部门要求如实进行了研究开发费用报统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按所获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未获得市级及以上研发费补助资金的,按税务允许加计扣除部分的3%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由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实际支付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成果转让费的10%、给予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最终达到公司上市标准。对通过遴选由政府主导组建的研究院公司,签订上市对赌协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研发人员数量和实际到岗情况、新产品销售情况、获得知识产权数量等相关指标进行考核并兑现资金支持。高校团队核心成员须持有公司不低于10%的实际股权,并按照公司首轮融资估值情况,无偿让渡首轮融资后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回馈高新区前期建设投入,回馈总额(根据首轮融资估值情况ⅹ无偿让渡比例)最高不超过财政资金支持的1.5倍,由高新区指定国有公司持有。(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

第二节  培育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含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与共享研发平台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市级研发机构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同时,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拨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 可累计享受区级补助资金,但被新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区级补助资金。对促进璧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获市、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支持;获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按所获专项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三条  支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在区内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合同在科技部门登记认定,按认定登记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度的10%给予支持,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试基地。被认定为国家、市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区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经市级认定并运行良好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每年评估或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正常运行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七条  支持创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普基地。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农业专家大院,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区级认定的科普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每年绩效评估合格的,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节  鼓励科技创业

第二十八条  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建设经费;区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励。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星创天地被备案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对其运营管理费和房屋租金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支持科技孵化机构承办双创活动。受区相关部门、园区委托,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承办的双创活动周、创新创业大赛、投融资对接会、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十条  扶持创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注册时间不满3年,入驻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入驻后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新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时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经认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创业扶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毕业两年以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毕业(含毕业阶段的在校生)生,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企业,项目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本人在创业企业中占有50%以上股份,并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的,经认定后,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两年。大学生(毕业两年之内)创业项目,获得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成立企业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经认定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业支持;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成立企业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平台(经认定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业支持;支持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予,用于研发与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节  支持科技融资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分类分级,以公益参股方式,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十三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由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60万元、80万元的授信额度。获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企业按该项贷款当期收取担保服务费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三十四条  流动性信用贷扶持企业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新增信用贷款,贷款出现损失的,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7:3分担。(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十五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促进企业发展。符合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2‰计算收取,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三十六条  支持科技风险投资。由区政府出资2000万元建立风险投资补偿资金池,用于支持区内国有公司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亏损补偿金额不超过国有公司对项目投资总额的30%。(责任单位:区金融促进中心)

第三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主贷为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予以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补助。对实际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的贷款,按审定企业知识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八条  支持科技保险。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按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促进中心)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且上市之日起15年内上市主体注册地不迁出璧山的,在境内上市的,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400 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且自正式挂牌之日起10年内挂牌主体不迁出璧山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每家挂牌上市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 400 万元。对拟在境内外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区财政对其3年培育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区金融促进中心)

第五节  激励科技人才

第四十条  提高科研人才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与成果转化单位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合理分配。其中,采取奖励形式分配收益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净收入的70%,做出主要贡献人员所获得的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十一条  科研人才股权激励。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获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科研人员获得股权分红或转让收益的,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科技人员。(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科技局)

第四十二条  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对企业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以上,当年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给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100%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新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新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和奖励补助:(一)住房补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属于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医药食品类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分别可享受24000元、12000元的住房补贴;其他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分别可享受12000元、6000元的住房补贴。(二)奖励补助:企业在岗员工,新取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可一次性分别享受6000元、3000元的奖励;新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一次性享受3000元的奖励补助;新引进、培养的高级技师,可一次性享受6000元的奖励补助。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自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之日起,在县内企业工作不少于3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四十四条  给予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引进《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八条重点引进对象主持实施的项目,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按一、二、三、四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十五条  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十六条  奖励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对获得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均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第四十七条  支持企业自主引才用才。

(一)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或团队。企业柔性或全职引进《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八条重点引进对象或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或区内急需产业技术研发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发展需要提供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引进或培养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企业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学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职称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含中国兵器装备集团评定发放的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年度引才资助。当年引进或培养5人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资助;1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持“璧山人才绿卡”,按规定享受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生活服务和工商登记、税收办理、项目申报代办等线上线下“一卡通”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企业全职引进年度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年度引才资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五)支持企业引进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企业全职引进年度急需紧缺工种的高级技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0.5万元/人、2万元/人、3.5万元/人、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年度引才资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六)支持企业申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和创建市级以上工作室。成功入选“重庆英才”等市级、国家级人才项目的,或成功创建市级、国家级工作室(站)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企业用才资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七)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引才活动。企业参加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的赴市外人才招聘活动,免场地费、席位费、宣传费,免2人的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区委人才办每年可根据企业对高层次海外人才的需求,组织企业赴海外开展引才活动或协助企业邀请海外人才来璧洽谈,组织企业拟引进的人才开展现场参观调研活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八)允许企业引才成本列入经营成本。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量品牌、标准化资助

第四十八条  专利及其它项目资助。国内专利:在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后,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3万元/件。获国内专利授权证书后,按照发明专利2万元/件、实用新型0.08万元/件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0.48万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的专利参照执行。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前9年的年费,按当年缴纳年费金额据实资助。国外发明专利: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在5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其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 万元;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资助金额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8万元;对当年首次确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导航、风险预测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等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十九条  商标资助。国内商标: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权利人资助50万元;新注册的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资助15万元;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权利人,按照0.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国内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国外商标:对新注册的境外单一国商标、马德里商标权利人,分别按1万元/件、2万元/件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权利人同一年度境外新注册商标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十条  质量品牌资助。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200万元、100万元。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名牌产品、知名产品的权利人,分别资助 5万元、3 万元。其他资助:对新认定的璧山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权利人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十一条  标准化资助。国家奖项:对新认定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权利人,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的权利人资助10万元。市级奖项: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标准创新奖(产品标准奖)权利人资助 5万元。其他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进行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权利人分别按每个标准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区内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最新原则执行。对本区科技创新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由区政府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及所涉及的其它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璧山县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璧山府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八

条重点引进对象

附件2:《重庆市璧山区服务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四条

明确的四类人才

附件1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八条重点引进对象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附件2:

《重庆市璧山区服务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四条明确的四类人才

第四条  参考市级人才分类标准,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分为4个层次。

A类人才,主要包括:属于《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第八条重点引进对象的;重庆英才、鸿雁计划等市级人才项目个人或团队负责人;区内急需紧缺产业(项目)团队带头人;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类人才,主要包括:璧山英才;区内急需紧缺产业(项目)团队主要成员;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类人才,主要包括:璧山企业创新型人才、璧山工匠;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类人才,主要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企业高级技师;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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