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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时间:2020-12-23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铜梁区政府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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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养殖划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管控原则

(一)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畜禽养殖适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满足区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备案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二)加强监管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方案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持续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查处畜禽养殖企业违法行为;坚持疏堵结合、生态治理,结合乡村振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循环化改造,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按照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模式绿色发展。

(三)从严管控

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管控,明确地理边界、坐标,将畜禽养殖区域落地、上图、入库,使本方案成为畜禽养殖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三、区域划分类别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建成区、场镇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

2)建制镇规划区及规划区外居民集中区;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

5)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6)工业园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调整后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场镇建成区: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编制)》,铜梁区城市建成区包括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共3个街道,铜梁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2个街道和23个镇:蒲吕街道、旧县街道、土桥镇、二坪镇、水口镇、安居镇、白羊镇、平滩镇、双山镇、小林镇、虎峰镇、福果镇、石鱼镇、少云镇、高楼镇、维新镇、大庙镇、围龙镇、华兴镇、庆隆镇、永嘉镇、西河镇、安溪镇、侣俸镇、太平镇,共计48.4043平方公里建成区划入禁养区。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铜梁区新增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渝府〔201551号)、《铜梁区新增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涪陵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039号)等文件精神,铜梁区共有37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市级饮用水源地4个、镇级饮用水源地33个。本次共划定31个一级保护区共计7.6809平方公里、31个二级保护区共计82.2911平方公里(其余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与其他区域重叠被合理归并),总计89.9720平方公里划入禁养区。

3.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范围内陆域:

铜梁区无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和风景名胜区:

根据《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2年》,铜梁区西温泉风景名胜区面积为14.6185平方公里,巴岳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24.9059平方公里,总计39.5244平方公里划为禁养区。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面积统计表

序号

类型

数量

(个)

面积

(平方公里)

百分比(%

1

城市及场镇建成区

26

48.4043

27.21

2

风景名胜区

2

39.5244

22.22

3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62

89.9720

50.57

 

90

177.9007

100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镇街规划区、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根据《重庆市铜梁区城乡总体规划》《铜梁区石鱼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铜梁区庆隆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铜梁区西河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铜梁区各个农民新区等居民集中区,共计161.3865平方公里划为限养区。

2.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范围内的陆域: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铜梁县水功能区划》(2011年版),铜梁区境内执行类地表水域功能的河流为琼江、涪江、淮远河、巴川河、小安溪、侣俸河、平滩河、白羊河、穆家河、久远河等10条河流,将除巴川河外的其余9条河流(巴川河流域被城市规划区包含)总计130.9461平方公里划入限养区。

3.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根据《巴岳山-西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2年》,将铜梁区西温泉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及巴岳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总计11.2304平方公里范围划为限养区。

4.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

铜梁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未明确准保护区。

2      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面积统计表

序号

类型

数量

(个)

面积

(平方公里)

百分比(%

1

城市规划区

1

158.6682

52.26

2

工业区及居民集中区

44

2.7183

0.90

3

风景名胜外围保护区

2

11.2304

3.70

4

执行类水质的水域

9

130.9461

43.14

 

56

303.5630

100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与本方案配套的铜梁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分布图(含矢量图)及其坐标、拐点等电子信息是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附件:铜梁区“三区”划定范围及边界划定汇总表

附件下载:

铜府办发2020-24(公开)-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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