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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办法

时间:2020-12-28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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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措施》(渝府办发〔2018〕10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机构需在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注册成立、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

(二)参与孵化培育工作的企业及股权投资机构;

(三)已挂牌或已上市企业。

第二章  分则

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改制协议并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50万元。

设立上市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对明确上市目标且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施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前期困难,并协助企业获取股权融资。

第三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鼓励企业境内上市。其中: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并正式上市交易后给予6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登陆上交所科创板,对于前三家科创板上市企业分别额外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境外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第四条支持引进市外上市公司

对以“买壳”“借壳”等市场化方式重组市外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组后将上市主体迁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高新区。对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市外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额外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分别给予1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孵化机构引育企业上市挂牌

鼓励科技园、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型机构引进企业在区内注册、孵化、成长。对于经认定、由其引进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每成功挂牌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经认定、由创新型机构引进的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精选层成功上市、挂牌的,每成功上市、挂牌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50万元奖励,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创新型机构最高20万元奖励。

股权投资机构引入高新区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可参照创新型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加大投融资力度

(一)上市企业将首次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新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再融资且将再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且将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参照上市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二)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完成再融资,且将再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投资额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融资且将融资额不低于50%投资于高新区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3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且符合高新区上市培育阶段条件的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当年LPR平均数的2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金凤凰”人才认定标准的,在人才落户、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高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高端人才进行奖励,按个人年工资薪金的3%给予奖励,上市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15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10人,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原高新区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原高新区内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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