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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时间:2020-12-28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高新区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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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1〕236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高新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企业;

(二)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企业;

(三)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企业。

(四)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企业;

(五)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企业。

第二章  促进新企业引进

第四条  鼓励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等知名企业和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落户高新区,实缴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实缴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五条 对新落户高新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且注册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实缴资本的3%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第六条  新落户高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管委会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按租金的100%予以返还,返还租金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章  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  高新区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形成高新区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主体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量的50%给予返还扶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返还扶持。扶持期限两年。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请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新认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于高新区特色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高新区企业加入落户本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并在高新区纳税的,一次性给予其入网费用的60%补贴。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高新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租用数据专线的,给予不超过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经认定为示范性楼宇工程的,给予楼宇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已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需重新登记注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十七条 申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创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十九条 申报办理流程:企业报送材料,经济发展局整理审核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由高新区财务局按有关办法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扶持奖励与管委会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且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若享受相关政策后出现上述情况,高新区管委会对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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