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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 (2021年5月10日修订)

时间:2021-07-21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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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质量工作,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项奖励组织者50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作为主要单位完成并申报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组织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个人奖(分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0.5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六)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奖励或扶持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奖励或扶持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续展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再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4万元;获得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申报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报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规范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的企业,奖励1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每件奖励30万元;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每件奖励0.1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获得国内商标注册奖励最多不超过5件;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给予实际支出费用70%的补助。

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九)对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大禹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十)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AAAA级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一)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比照《武隆区乡村旅游经营户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武隆文旅委发〔201960号),对验收评定达到四、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户的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中华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0.2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初审后,报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复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属于农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民营企业的,奖励资金从民营企业发展区县切块资金中安排;属于旅游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属于商务流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财政预算的专项商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以上资金均不能覆盖的,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同一品牌同一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的,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内容,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相应对等级别奖励。需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检验检测,由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或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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