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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8-03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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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行动计划》(渝委发〔2019〕22号)和《重庆市扩大农产品对外贸易工作方案》(渝农改〔2020〕2号)要求,认定一批重庆市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打造一批重庆市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一批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以下简称优秀区县),引导外向型农业集聚集群发展,为扩大农产品对外贸易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区县,是指已建立推动农产品出口工作机制,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形成集聚效应,农产品出口额位于全市前列,对全市农产品出口具有带动引领效应的区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集体经济组织等),通过企业自建、联合共建、订单合作、订制采购等形式,对标国际标准发展的出口导向型规模化种养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具有农产品出口经营权且具有较好出口业绩、对农产品出口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生产、加工、流通及平台类企业。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共同负责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六条 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一区两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因素,调动各区县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优秀区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申报区县应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扩大农产品出口工作推进机制,制定优秀区县建设实施方案。

(二)具有有效的保障措施。申报区县应加强人员配备、落实经费保障、出台政策支持措施,确保扩大农产品出口工作有效开展。

(三)具有较强的集聚效应。申报区县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不少于3个,且形成了鲜明的出口主导产业或产品。

(四)具有引领作用。上一年度辖区内农产品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上一年度辖区内农产品出口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同比增速50%以上。

(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体系。主导出口农产品品种有完善的质量安全、投入品控制、疫病防控、预警应急等管理体系,实现出口农产品从种养殖到加工、出口各环节的全程监管。

(六)具有良好的带动能力。申报区县主要出口农产品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基本形成龙头+基地+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区域经济发展在税利贡献、用工就业等方面拉动作用显著。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种植业生产面积不低于500亩,水产业露天养殖面积不低于200亩,生猪养殖出栏规模不低于1万头(只),肉牛、肉羊等畜牧养殖出栏规模不低于3000头(只),禽类养殖出栏规模不低于10万只(羽)。未列明的其它类型产品种养殖数量由申报主体提请市农业农村委会商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同意后申报。

(二)产业特色鲜明。规划布局较合理,相对集中连片,主导产业突出,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机械化作业水平较高,国际市场拓展潜力较大。

(三)出口导向性强。基地应获得海关注册或备案,按照国际市场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进口标准要求。基地或产品通过相关国际认证。

(四)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应用新技术改良土壤,推行生态种养循环模式,严控化肥农药等投入品使用,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机制。

(五)带动能力较强。市场主体与农户构建稳定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提升农产品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带动小农户发展和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十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模效益突出。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平台型企业农产品年出口额主城都市区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种子、种苗生产企业出口种子、种苗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企业信用良好。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未被信用中国(重庆)列入“失信黑名单”;从未发生偷逃税、走私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和财务核算体系,生产、加工企业应获得海关注册或备案,建立从生产源头、原材料供应商到半成品、成品的溯源追踪体系。

(四)产品竞争力强。在同行业中技术处于先进水平,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出口农产品符合目标国家质量标准,取得国际认可资质或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

(五)带动效果明显。通过自建或联建基地,以及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农产品出口,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优秀区县的申报主体为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请。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商务部门、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对照优秀区县申报条件,填写申报表、编制申报材料,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

(二)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抽样核实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出优秀区县候选名单,并按相关程序公示。

(三)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优秀区县,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联合发文认定。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集体经济组织。多个主体联合申报的,由其中一个主体牵头。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请。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填写重庆市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商务部门、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上报。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委受理申报后,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抽样核实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基地候选名单,并按相关程序公示。

(四)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联合发文认定。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的申报主体为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填写重庆市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审核推荐。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商务部门、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对当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上报。

(三)专家评审。市农业农村委受理申报后,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实地考察、查阅资料、抽样核实等方式进行评审,确认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并按相关程序公示。

(四)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联合发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均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市中新项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海关等部门将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境外展销中心布局、出口品牌打造、外贸人才队伍培养以及外贸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优秀区县、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支持。

第十六条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商务部门、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业务指导,定期收集、分析本区域农产品出口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于次年一季度向市农业农村委上报上年度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优秀区县、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秀区县,经核实撤销其“重庆市农产品出口优秀区县”称号。

1.辖区内多个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2.辖区内发生出口农产品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辖区内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基地,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与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经核实后,由各认定部门共同商定撤销其“重庆市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称号。

1.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示范基地海关注册(备案)到期后未续期或被取消注册(备案)资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企业,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与重庆海关各隶属海关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经核实后,由各认定部门共同商定撤销其“重庆市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称号。

1.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5.农产品年出口额连续三年负增长的;

6.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市农业农村委与重庆海关共同确定的示范基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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