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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区“乡村振兴贷”管理办法时间:202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乡村振兴局 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精神以及财政支持金融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求,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为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构建我区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振兴贷”,是指由银行向涉农贷款主体发放贷款,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财政资金建立专项用于与乡村振兴相关融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池,银行、担保公司、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金融产品。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担保方式 第三条 贷款对象:区内的三农基础设施建设、种养(殖)植业、生产资料购置、农副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流通、农村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农业园区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及农户等,重点支持农业园区内入库挂牌上市企业、全区养殖生猪和种植“橘、柚、鱼、蛋”等。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行业部门应积极推荐企业申请、促进产融结合。 第四条 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鼓励金融机构扩宽抵押物范围,特别是农业园区内企业,鼓励将保单、农村资产等作为抵押质押物。 (二)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主体指定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用途、贷款额度、期限、成本与还款方式 第五条 贷款用途:可以用于贷款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和个人消费)。 第六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还款能力、融资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担保等因素综合核定,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300万。 第七条 贷款期限:各银行根据涉农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原则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第八条 贷款成本:根据贷款主体经营状况、担保条件等综合资质差异化定价,但上限应不高于LPR+200BP,即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00个基点。贷款主体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额度的1%。 第九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主体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合理设置还款方式,根据贷款主体的现金流特点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还款计划。 第十条 担保费补贴:区财政每年持续安排担保费补贴资金,当通过本方式贷款的贷款主体在正常还本付息结清之后,可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担保费补贴,经合作金融机构、行业部门和区财政审签后,由区财政下达补贴资金至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兑付补贴资金。对贷款主体缴纳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若该笔贷款已享受市级补贴,对已享受补贴部分,区级不重复补贴,贷款主体所享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支出费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统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设立“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池1:10比例放大安排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贷”专项资金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在“乡村振兴贷”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专户,加强对“乡村振兴贷”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并根据贷款发放规模进行调整。该账户的存款利息定期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乡村振兴贷”的合作金融机构为在渝注册的独立法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区内银行。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并纳入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公布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 签订合作协议。由区农业农村委与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客户推荐。由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涉农行业主管部门对贷款主体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银行和担保公司收到推荐贷款主体的相关资料后,对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担保根据贷款主体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关资料至银行。 第十七条 客户调查。银行根据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对贷款主体的贷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银行完成实地调查后,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按照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批。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在完善贷款审批及办妥担保手续后,银行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整,按照约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监管。金融机构按其贷后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开展“乡村振兴贷”贷后检查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用途与申请一致。若因银行审批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的贷款逾期,则由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损失。 第二十一条 贷款归还。贷款到期前,银行按规定提醒贷款主体按时准备还款资金,对于还款有困难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风险补偿追偿 第二十二条 风险承担。当贷款主体的贷款到期后,逾期1个月启动代偿程序,由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池、担保机构按照2:3:5的比例承担贷款期内本息损失风险,即银行金融机构承担20%、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30%、担保公司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逾期代偿。对于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的30%部分,由担保机构按程序履行代偿责任后,再向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代偿补偿申报,区农业农村委按程序拨付应承担的30%至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池和担保公司承担范围为贷款期内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由银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代偿补偿流程。对担保公司已履行代偿责任的项目,由担保公司向区农业农村委进行代偿申报。需提交申请书、借贷资料、催收情况、代偿情况等资料,区农业农村委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代偿条件的项目,应由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部分,及时进行代偿。 第二十五条 债务追偿。已代偿项目银行和担保公司各自进行追偿,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减少损失。担保公司追回的贷款资金,先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拍卖费等),再按代偿同比例补偿到风险补偿资金池,滚动使用。若还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当“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资金超过资金池的80%时,暂停此类贷款的新增业务,存量业务继续按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仍按上述办法执行,以1500万元为限。 第二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银行和担保公司每月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通报贷款单位、笔数、额度及本息偿还情况,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乡村振兴贷”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长寿区“乡村振兴贷”协调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组成,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通报“乡村振兴贷”贷款业务情况,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贷款情况,协调解决“乡村振兴贷”运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加强对“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代偿补偿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合作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保骗贷等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追回其骗取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未按约定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追偿所得的,暂停对其代偿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构申报代偿补偿资金和担保费补贴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我市及区级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