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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资质审批工作

时间:2020-10-22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阅读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符合简化手续情况下的重组、合并、分立申请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承继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提出申请,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要同意其资质承继,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市、区县住建部门资质管理权限划分,按照企业申请承继的资质,由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接收、审批,属区县审批的资质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接收、审批。

二、严格执行审查标准

(一)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原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限制资质行为;审查双方企业工商材料,核对企业之间是否符合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

2.新企业属我市范围的,审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资产等是否符合承继资质的标准要求。承继多项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满足要求。

3.原企业属重庆市外企业的,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资质来函的真实性。资质来函超过有效期的应经原发函单位重新认定。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申请。

1.新企业、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吻合的。

2.原企业的资质不属实的,原企业资质违规重复承继的,新企业或原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新企业或原企业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企业之间关系不符合承继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的。

4.新企业注册人员、净资产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5.新企业、原企业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不良行为通报记录期限内的。

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由其资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审查同意的。新企业、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分别完善相关手续,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并将审批材料归档备查。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审批获准后同步注销原企业相应资质,确保承继前后不增加资质总量。

2.新企业、原企业注册地属我市范围的,应当通过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3.0提出申请、上传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承继资质的审查审批工作,规范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审批服务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适时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改正,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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