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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时间:2021-07-21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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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企业创驰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推动商标国内和境外注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办发〔2010356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綦江府发〔20189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物质奖励(以下称奖励)。

获得国内商标注册和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申请商标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商标注册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商标注册包括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直接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依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的商标注册,以及通过区域性联盟组织办理的商标注册。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  商标奖励和补助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奖励和补助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权利人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或补助。

(一)获得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获得地理标志的商标权利人,区政府给予8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获得普通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每件注册商标区政府给予500元的资金补助。

(四)获得商标境外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每件注册商标区政府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第九条  同一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注册的,其奖励按市、区级最高标准进行单项奖励补助。

第十条  工商部门在每年度的3月份受理上年度的商标奖励、补助申请。商标权利人应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地理标志奖励的,提交地理标志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国内注册商标和境外注册商标补助的提供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

第十一条  区工商分局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和补助拨付给商标权利人。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的有关奖励和补助由区财政局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补助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2016年、2017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获得地理标志、普通商标、境外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按照原办法享受奖励和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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