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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

时间:2020-08-24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经信委   阅读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经信汽车〔2019〕6号)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监测平台应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具备安全监测功能,实时转发整车及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安全运行状态信息,具有车辆24小时远程故障诊断能力,24小时专人监控,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二)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节能〔2020〕29号)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市内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并提供网点基本信息。

(三)新能源客车安全专项检验报告。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国家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客车安全专项检验报告(见附件1,包括检测机构盖章、试验录像、测试记录)。样车及B级电压部件样品的相关试验需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场地内进行,并由指定检测专家组成员签字盖章。备案通过半年内,组织检测专家进行一致性抽检,并进行封样和监督解封。

二、充电运营企业备案

对充电运营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备案资料需补充提交属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出具的平台接入证明。

(二)充电场(站)需具有资质的充电运营企业进行运营日常管理,并要求与充电费用补贴申报单位主体保持一致。

(三)新建充电场(站)在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起,一个月以内应提交备案资料。其它充电场站应在本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资料,逾期提交的,不再予以备案。备案时限为三年,一经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更改备案使用性质。

其他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监测平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抽检结果未满足检测要求的,取消已备案车型并暂停企业申请新车型备案。

(二)充电桩运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起火、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经消防、安监等部门认定为主体责任的,充电桩和充电场站计量装置读数不准确或无法读取的,经审计单位认定存在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纂改数据骗取或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以上情形将取消备案资格。

(三)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对备案材料进行现场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予以退回,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备案材料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办公室”)审核。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办公室自接收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书面通知企业整改,对通过审核的提出备案名单,报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办公室成员会议审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办公室公告备案名单。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其余要求继续按照渝经信汽车〔201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新能源客车安全专项检验报告

      2.充电运营企业备案申请书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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