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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时间:2020-10-30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财政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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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和《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的改革要求,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的重庆市基本市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教育特色,按中央明确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精神和要求,努力实现市与区县在教育领域的权责更加清晰、财力更加协调、标准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加快推进全市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市级在地方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落实区县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区县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对标对表中央改革方案和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方案,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市与区县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教育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照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明确,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与区县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和有关分担机制要求,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促进区域间教育均衡发展。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当前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市与区县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区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级财政分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第三档市级财政分担20%。


第一档包括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所辖区县,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第二档包括主城都市区中的主城新区所辖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除外);第三档包括主城都市区中的中心城区所辖区(下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第三档市级财政分担20%。


3.校舍安全保障。公办学校校舍维修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第三档市级财政分担20%。


4.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区县所需膳食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地方试点区县所需膳食经费使用中央资金和区县资金落实;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区县食堂运行所需经费由区县承担,市级给予定额奖补。区县自主实施的,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国家教材部分由中央承担,地方教材和初中教辅材料由市级承担,作业本等其余事项由区县财政承担。

(2)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补助和市级资金安排区县。

(3)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资金补助区县。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补助区县;今后根据国家和我市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2)教师培训专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安排。

(3)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补助,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落实。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市级资金补助区县,区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照规定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区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级及以上财政承担。学生资助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幼儿生活费和保教费资助。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经费并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分区域、按照贫困比例给予奖补,奖补比例为第一档80%、第二档50%、第三档20%。


2.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县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分担80%;第二档市级财政分担50%;第三档市级财政分担20%。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免住宿费。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及免住宿费资金,由市与区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国家助学金提标所需经费,脱贫攻坚期内,由市级财政承担;脱贫攻坚期结束后,另行明确。


4.高校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以及市级确定的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由市级财政和高校按5:5比例分担。生源地补充信用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阶段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区县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县统筹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由市政府制定基础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市级财政将按标准分地区确定补助比例予以补助,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补助80%;第二档市级财政补助50%;第三档市级财政补助20%。


2.普通公办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由市政府制定基础标准,公办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市级财政将按标准分地区确定补助比例予以补助,其中:第一档市级财政补助40%,第二档、第三档市级财政补助20%。对已制定民办学校标准并落实补助的区县,市级财政按公办学校同等比例补助。


3.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市政府制定基础标准,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市级财政将按标准分地区确定补助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企业办学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公办、民办学校,第一档市级财政补助40%,第二档、第三档市级财政补助20%。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全市基础标准由市级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统一制定和调整;区县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全市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全市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承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中央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维持现行管理方式单独管理。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投入,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研究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全市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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