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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暂行办法时间:2020-11-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垫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诚信申报、无偿资助、重点支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预算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二)具有本县户籍的个人。 (三)承担本县知识产权项目,且注册或登记在重庆市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上述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授权专利奖励。 (一)国内授权专利 对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国内授权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0.1万元/件、0.05万元/件; 对个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外(地区)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专利授权奖励限额 同一单位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的专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条:注册商标奖励。 (一)国内一般注册商标 对获得国内注册的一般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 (二)国际注册商标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三)注册地理标志 对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注册商标奖励限额 同一市场主体年度获得的注册商标(含国内一般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奖励总数,不得超过10件。同一商标分别获得国内、国际注册的,按国内、国际各1件计算。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第七条:知识产权运用奖励。 (一)中国专利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驰名商标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确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年度被确定为市级、县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不再开展县级试点,只给予市级试点奖励。 第十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完成复审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高价值专利培育奖励。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立项支持的企业,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专利导航(专利分析)奖励。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分析)立项支持的企业,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引进奖励。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知识产权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组织企业引进购买本县外发明专利(所有权),对购买后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县的,给予企业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专利引进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获得的专利引进奖励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 第十四条:专利产业化奖励。 对企业商品化生产的自有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同一专利产品年纳税额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产业化奖5万元,企业年度获得的产业化奖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资助奖励。 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维权奖励。 对在国内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在境外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胜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企业年度知识产权维权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知识产权项目和交流培训 第十七条:县级知识产权项目资助。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公开征集县级知识产权项目,择优资助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引进转化运用、商标品牌推广、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县级知识产权项目按经费资助额度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经费资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十八条:其他知识产权类项目资助。 除上述项目支持以外,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其他知识产权类项目立项资助的企业,在项目结题后,按所获得项目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事后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培训资助。 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会议培训等活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参加市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的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展品往返运输费、特装费等参展费用,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每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会展资助。 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参加市内外知识产权培训、会议等活动的企业人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六章、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二十条:受理时间。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项目为定期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奖励项目,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同一知识产权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当由第一署名人(申请人)提出申请,且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二)除第二章以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应在达到相应条件后的3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一般需提供的材料。 (一)垫江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相关有效授权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关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单位申请人需提交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需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涉外专利、商标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办理程序。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安排,发布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登记受理、组织审核(评审)、进行公示、异议受理等程序办理后,作出资助奖励决定。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资助奖励对象(申请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终止资助奖励并有权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其他有关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垫江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垫江府办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2019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重庆企业网 精彩呈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