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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英才”遴选及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1-06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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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4号)、《关于印发重庆英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52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2019年起,每两年遴选一次,每次原则上遴选10名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足英才”,由区委、区政府命名并给予资助。每批“大足英才”管理期限为5年,管理期内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管理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参评。

第三条  “大足英才”遴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遴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认定工作坚持以业绩、能力和市场评价为导向,坚持优中选优。

(二)高端引领。立足优化结构,重点选拔支持一批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对我区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三)统筹兼顾。“大足英才”的遴选工作兼顾全区各个领域,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别人才特点,研究确定遴选人选。

第二章  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大足英才”遴选范围:全区范围(不含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内为大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以及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开发、科技咨询、学术交流、联合办学、合作办医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遴选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在大足纳税;

(二)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企业人员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事业人员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且申报人已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满1年;

(四)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提供与推荐单位合作已满1年相关证明资料。

在管理期限内,若离开大足,不再享受激励政策。

第六条  遴选对象所在单位为企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大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依法经营;在大足区依法纳税且达到一定额度,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各领域当年“大足英才”的遴选名额、推选“大足英才”的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初评和推荐工作,采取用人单位推荐或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按当年确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人数,不低于1:2的比例,向区委人才办推荐参与遴选初步对象。

第九条  区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评选出“大足英才”建议人选。

第十条  “大足英才”建议人选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确定为“大足英才”最终名单,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一条  “大足英才”由区委、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大足英才”作为区级领导联系服务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国家、重庆市相关高层次人才评选。区委人才办不定期组织“大足英才”参加专题培训、座谈交流。

第十二条  管理期内,“大足英才”在大足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一次性享受30万元购房补助,同时符合大足区产业人才支持政策的就高享受奖励。

第十三条  “大足英才”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资助。

第十四条  “大足英才”评定后可免费享受1次区委人才办组织的国内市外休假疗养。

第十五条  “大足英才”每人每年提供1次三甲医院体检;由三甲医院指派1名副主任以上医师作为医疗健康顾问。

第十六条  “大足英才”配偶为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愿意到大足区工作的,由公务员、事业人员管理部门商相关单位在我区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配偶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在大足区存在就业困难的,积极推荐帮助就业。

第十七条  “大足英才”的子女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择校入学,具体由区教委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需经费从区级人才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九条  区委人才办牵头建立“大足英才”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大足英才”职级晋升、评优评先、参政议政等信息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大足英才”在管理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程序取消资格及其相关待遇。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大足英才”遴选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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