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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19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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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


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七条  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费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费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保护要求,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  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其中属于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外的绿地,参照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中道路附属绿地有关标准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的收取,依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收取”的原则,分别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2.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3.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附件1

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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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胸径以树干离地面1.3米处测算;分支点较低的,以近分支点处树干直径或基径计算;丛生型树木,以离地面1.3米处,各支干直径之和的60%计算。

2.冠幅指树冠地面投影直径,一般取宽处和窄处直径的平均值。

3.棕榈类植物按照植物具体特征参照乔木或灌木执行。

4.移植、砍伐乔木属于行道树的,按相应规格乔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并按每株占用1.5平方米道路附属绿地进行补偿。

5.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费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同类型、同规格植物的补偿费标准。

 

附件2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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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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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中心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2.主城新区指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

3.其他区县(自治县)指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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