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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发布

时间:2020-11-30     作者:重庆企业网【转载】   来自:重庆市商务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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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以及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情况,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目录清单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等,现予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
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1.高速公路客车车辆通行费。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以一类车为基数,费率为0.5-0.65元/车公里,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5。  
2.高速公路货车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7〕272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交委〔2017〕44号

渝价〔2007〕272号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一)主城区政府指导价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4〕175号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6〕 42号

(二)主城区外政府指导价标准:1--5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4—20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5—40元/次。
备注:1.旅游景点室内停车收费按其它公共停车场室内收费标准执行。2.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3.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20%收费。4.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5.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渝价〔2014〕 175号、渝价〔2016〕 42号

万州发改价〔2014〕28号、黔江发改委发〔2014〕73号、涪发改委发〔2014〕503号、津发改委〔2018〕26号、津发改委〔2019〕11号、津发改委〔2019〕12号、合川发改发〔2014〕217号、永发改委〔2016〕209号、南川发改委发〔2014〕242号、綦发改价〔2015〕6号、大足发改〔2017〕36号、铜发改委〔2014〕212号、潼发改〔2014〕62号、潼发改〔2014〕329号、荣发改发〔2014〕393号、梁平发改发〔2017〕30号、丰都发改委发〔2019〕295号、忠发改发〔2014〕79号、开发改价〔2014〕658号、云发改价〔2014〕429号、奉节发改价〔2015〕1号、巫山发改价〔2014〕38号、巫溪发改发〔2014〕 537号、石发改价格〔2014〕45号、秀山发改价〔2015〕2号、酉阳发改价〔2019〕10号、彭水发改发〔2014〕234号、万盛发改价发〔2014〕24号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一)主城区:

1.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0〕175号

2.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函〔2018〕92号

3.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3〕 425号

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函〔2018〕99号

5.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函〔2018〕112号

6.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发改价格〔2018〕1627号

7.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7〕153号

8.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4〕175号

(二)主城区外:
政府投资兴建停车场:室内:1—5元/小时,5-30元/次;室外1元—5元/小时,5—40元/次。

临时占道停车场:白天0.5—2.0元/半小时,5—48元/次;夜间0—1.0元/半小时,0—8元/次。
渝价〔2010〕175号、渝价函〔2018〕92号、渝价〔2013〕 425号、渝价函〔2018〕99号、渝价函〔2018〕112号、渝发改价格〔2018〕1627号、渝价〔2017〕153号、渝价〔2014〕175号

万州发改价〔2014〕28号、黔江发改委发〔2014〕73号、涪发改委发〔2014〕503号、涪发改委发〔2015〕421号、长发改价〔2014〕43号、津发改委〔2017〕334号、津发改委〔2018〕26号、津发改委〔2019〕9号、津发改委〔2019〕51号、津发改委〔2015〕215号、合川发改发〔2014〕217号、永发改委〔2017〕155号、綦发改价〔2016〕14号、綦发改价〔2018〕19号、大足发改〔2017〕36号、铜城管〔2019〕23号、潼发改〔2014〕731号、荣发改发〔2014〕393号、荣发改发〔2017〕125号、梁平发改发〔2015〕170号、城发改委文〔2015〕83号、丰都发改委发〔2019〕295号、忠发改发〔2014〕79号、开州发改价〔2018〕1号、云发改价〔2014〕429号、奉节发改价〔2015〕1号、奉节发改价〔2016〕25号、石发改价格〔2012〕50号、秀山发改价〔2015〕2号、万盛发改价发〔2018〕15号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交通服务收费
(三)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









政府指导价标准:

1.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4〕 175号

2.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6〕 42号
渝价〔2014〕 175号

渝价〔2016〕 42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25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5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35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6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45元。渝价〔2012〕56号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吊车费










一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75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5元;二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12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7元;三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0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4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9元;四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26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5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1元;五类车,基价(每车次,出车距离30公里以内,作业2小时以内)3400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6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13元。渝价〔2012〕56号市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渝价〔2008〕540号

渡发改发〔2017〕210号、津价〔2009〕48号、合川发改发〔2009〕931号、璧发改〔2017〕164号、城发改委文〔2011〕108号、武隆发改价〔2013〕4号、开价〔2009〕4号、秀山计价发〔2007〕20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08〕540号渝价〔2008〕540号

渡发改发〔2017〕210号、津价〔2009〕48号、合川发改发〔2009〕931号、璧发改〔2017〕164号、城发改委文〔2011〕108号、武隆发改价〔2013〕4号、开价〔2009〕4号、秀山计价发〔2007〕20号、彭水发改发〔2009〕9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一)主城区:
1.主材采用G2.5 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不锈钢管(立管壁厚不小于3MM,引入管壁厚不小于3.5MM),收费标准不高于2430元/户;若采用普通燃气表,其他主材不变,收费标准不高于2230元/户。
2.主材采用G2.5 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薄壁不锈钢管或涂塑管,收费标准不高于2000元/户;若采用普通燃气表,其他主材不变,收费标准不高于1800元/户。
3.主材采用G2.5 远传燃气表、引入管和户内立管为镀锌管,收费标准不高于1550元/户;若采用普通燃气表,其他主材不变,收费标准不高于1350元/户。
4.别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超高层住宅、同一建筑内单层层高超过3米的部分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因采暖增大供气管径及计量表具,收费标准由用户与燃气安装企业协商确定。

(二)主城区外:2000-4945元/户
渝发改价格〔2019〕1814号

万州发改价〔2020〕1号、黔江发改委发〔2020〕1号、涪发改委发〔2019〕577号、长发改价〔2019〕15号、津发改委〔2020〕48号、合川发改发〔2019〕600号、永发改委〔2018〕134号、永计经价〔2003〕14号、南川发改委发〔2019〕424号、綦发改价〔2019〕21号、綦发改价〔2020〕17号、璧发改〔2020〕176号、铜发改委〔2020〕68号、潼发改〔2019〕143号、荣发改发〔2019〕203号、梁平发改发〔2020〕21号、城发改委文〔2015〕844号、城发改委发〔2018〕427号、丰都发改委发〔2019〕471号、丰都发改委发〔2019〕472号、武隆发改发〔2020〕4号、忠发改发〔2020〕5号、开州发改价〔2020〕11号、云发改价〔2020〕554号、奉节价发改价〔2019〕15号、巫山发改〔2019〕462号、巫溪发改发〔2012〕566号、石价〔2006〕62号、秀山发改价〔2019〕18号、酉阳发改价〔2020〕1号、万盛发改价发〔2019〕12号、大足发改〔2019〕77号、垫江发改委发〔2015〕76号、彭水发改发〔2019〕833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六、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











(一)主城区:

1.新建居民住宅。3500元/户。
2.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居民住宅一次供水改造。1361元/户,居民出资300元/户。
3.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3000元/户,居民出资300元/户。

(二)主城区外:1130-4200元/户
渝价〔2013〕421号、渝价〔2013〕420号

万州发改价〔2017〕33号、黔江府办发〔2015〕99号、涪发改委发〔2014〕591号、长发改价〔2016〕26号、津发改委〔2016〕131号、合川发改发〔2014〕391号、永计经价〔2002〕32号、南川物价发〔2002〕56号、綦发改价〔2019〕1号、璧发改〔2017〕163号、铜发改委〔2014〕289号、铜发改委〔2014〕25号、潼发改〔2016〕804 号、荣价发〔2006〕64号、荣价发〔2006〕65号、梁物价[2000]60号、城发改委发〔2018〕431号 、丰都发改委发〔2019〕46号、武隆发改价〔2012〕49号 、忠发改发〔2012〕104号、忠发改发〔2018〕51号、开发改价〔2012〕29号、云发改价〔2010〕135号、云发改价〔2019〕321号、山价字〔2002〕16号、巫溪发改发〔2010〕229号、石发改价格〔2016〕37号、 秀山发改价〔2011〕12号、酉阳发改价〔2019〕2号 、万盛发改价发〔2015〕6号、万盛发改价发〔2016〕8号、大足发改〔2015〕59号、垫江发改委发〔2016〕17号、彭水发改发〔2013〕75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七、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居民:1元/立方米渝价〔2009〕455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住房建设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1.3元/立方米渝价〔2009〕455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住房建设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一)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
(二)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
渝价〔2011〕315号

万州发改费〔2013〕29 号、涪发改委发〔2011〕759号、长寿府办发〔2013〕138号、 津发改委〔2015〕183号、合川发改发〔2011〕426号、永川府办发〔2013〕102号、南川发改委发〔2018〕355号、綦发改价〔2012〕11号、璧发改〔2011〕158号 、 铜府发〔2011〕13号、潼价〔2007〕49号、荣发改发〔2011〕439号、梁平府办发〔2011〕282号、城发改委文〔2011〕424号、丰都府办发〔2016〕122号、武隆发改价〔2014〕24号、忠发改发〔2015〕65号、开发改价〔2011〕519号、云发改价〔2017〕592号、巫山发改价〔2013〕25号、巫溪府办发〔2005〕51号、石发改价格〔2011〕57号、秀山府〔2006〕52号、万盛府发〔2004〕52号、奉节发改价〔2013〕25号、大足发改〔2019〕49号、垫江府办发〔2014〕22号、彭水发改发〔2013〕145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主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二)主城区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
渝价〔2011〕315号

万州发改费〔2013〕29 号、涪发改委发〔2011〕759号、长寿府办发〔2013〕138号、 津发改委〔2015〕183号、合川发改发〔2011〕426号、永川府办发〔2013〕102号、南川发改委发〔2018〕355号、綦发改价〔2012〕11号、璧发改〔2011〕158号 、 铜府发〔2011〕13号、潼价〔2007〕49号、荣发改发〔2011〕439号、梁平府办发〔2011〕282号、城发改委文〔2011〕424号、武隆发改价〔2014〕24号、忠发改发〔2015〕65号、开发改价〔2011〕519号、云发改价〔2017〕592号、巫山发改价〔2013〕25号、巫溪府办发〔2005〕51号、石发改价格〔2011〕57号、秀山府〔2006〕52号、万盛府发〔2004〕52号、奉节发改价〔2013〕25号、大足发改〔2019〕49号、垫江府办发〔2014〕22号、彭水发改发〔2013〕145号、丰都府办发〔2016〕122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九、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城镇居民用户主机25元/月,副机5元/台·月;农村居民用户主机20元/月,副机5元/台·月。用户因遗失、损坏而申请补领智能卡,按每张20元收取。用户主动申请报停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公司在每自然年度内免费提供三次恢复开通服务,超过三次按每次10元收取。渝价〔2014〕344号市价格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居民有线电视安装收费











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450元/户渝价〔2014〕344号市价格主管部门文化旅游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十一、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一)主城区:
1.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8〕54号

2.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2〕372号

3.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府办发〔2015〕29号
 
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函〔2013〕195号

5.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7〕33号

6.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0〕383号

7.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3〕183号

8.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0〕418号

(二)主城区外:部分区县在不超过主城区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
渝价〔2018〕54号、渝价〔2012〕372号、渝府办发〔2015〕29号、渝价函〔2013〕195号、渝价〔2017〕33号、渝价〔2010〕383号渝价〔2010〕418号、渝价〔2013〕183号

大足发改〔2018〕35号、奉节发改价〔2018〕9号、万州发改价〔2019〕17号、黔江发改委发〔2018〕60号、涪发改委发〔2018〕161号、长发改价〔2018〕6号、津发改委〔2018〕39号、永发改委〔2019〕60号、璧发改〔2017〕13号、荣发改发〔2018〕152 号、梁平发改发〔 2018〕395号、城发改委发〔2018〕119号、武隆发改发〔2018〕169号、忠发改发〔2018〕40号、开州发改价〔2018〕7号、云发改价〔2018〕361号、巫山发改价〔2018〕2号、垫江发改委发〔2018〕93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资、规划与自然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十二、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法律事实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遗赠扶养协议等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标的总额的0.05%—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
4.签发执行证书: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0.2%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
5.继承、赠与或者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6%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者受赠的,减半收取。
6.办理遗嘱(含起草遗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每件收费1000元。
7.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500元。
8.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每件收费100元。
9.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每件收费300元。
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证明文件文书










1.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100元。
2.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证书(执照)以及文本相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100元。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收费500元。
渝发改价格〔2020〕106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十三、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7〕6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7〕6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渝价〔2017〕6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十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一)主城区:
1.有电梯住宅。一级1.00元/平方米·月;二级1.30元/平方米·月;三级1.60元/平方米·月;四级1.90元/平方米·月。   
2.无电梯住宅。一级0.60元/平方米·月;二级0.85元/平方米·月;三级1.10元/平方米·月;四级1.35元/平方米·月。(4万平方米以上可浮10%;4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上浮15%)      
3.普通级停车场物业服务费.80元/位·月。 
4.特级停车场物业服务费。100元/位·月。(半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20%;全机械停车场可按特级标准上浮30%)

(二)主城区外:有电梯住宅:0.70—1.80元/平方米•月
                无电梯住宅:0.40—1.30元/平方米•月
渝府办发〔2015〕36号
渝价〔2015〕68号

万州发改价〔2017〕16 号、黔江发改委发〔2019〕113号、涪发改委发〔2016〕496号、合川国土房管发〔2017〕106号、津发改委〔2018〕64号、南川发改委〔2017〕422号、綦发改价〔2017〕35号、大足发改〔2018〕48 号、铜发改委〔2018〕891号、潼规资发〔2019〕5号、荣国土房管发〔2018〕30号、梁平发改发〔2018〕384号、城发改委发〔2017〕274号、丰都发改委发〔2017〕222号、垫江发改委发〔2017〕230号、武隆发改发〔2018〕490号、忠府办发〔2015〕58号、开州发改价〔2017〕17号、云发改价〔2018〕276号、奉节发改价〔2016〕18号、巫山发改价〔2017〕6号、巫溪发改发〔2017〕223号、石发改价格〔2017〕27号、秀山发改价〔2019〕4号、酉阳发改价〔2015〕13号、彭水发改发〔2018〕12号、万盛发改价发﹝2018﹞9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建设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五、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一)2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收取,收费标准1.95元/床日。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每月计收:月医疗垃圾处置费=上年实际占用床日数÷365×当月工作日数×1.95元+超重部分收费。
2.每床日医疗垃圾量按0.56公斤计算,超出标准重量部分按每公斤3.5元计收。
3.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以市卫生局提供的上年数据为准。
4.康复医院、疗养院、精神病医院按应收费总额的40%计收。
5.纯中医院专科按应收费总额的70%计收。
6.对未向市卫生局提供数据的医院,按该院上年实际平均占用床日数,由公司与医院共同实地盘点实际拥有床位数(包括诊疗床、诊疗椅),按照实际拥有的床位数的90%计收。
(二)20张病床(含2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定额费收取。具体计费方式如下:
1.诊疗床(椅)数10-19张的大型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500元定额计收。
2.诊疗床(椅)数5-9张的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按每月260元定额计收。
3.诊疗床(椅)数5张以下的小型医疗机构输液按每月120元定额计收,不输液按每月60元定额计收。
以上3种情况除按不同定额标准计收外,对凡超出计费重量部分均按每公斤3.5元加收。计费重量公式:每计费重量(公斤)=每月处置费定额(元)÷3.5(元/公斤)。

渝价〔2007〕237号
渝价〔2008〕306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其他危废处置











1.一般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元/千克;固化填埋,不超过3.5元/千克;直接填埋,不超过3元/千克;废液处理,不超过3元/千克。    
2.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元/千克;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元/千克。
渝价〔2013〕383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生态环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十六、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渝府办发〔2018〕184号市价格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十七、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











(一)排气污染检测收费1.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含3.5吨) 50元/车次(简易工况法)
2.中型车辆(总质量3.5吨~10吨,含10吨) 60元/车次 (简易工况法)
3.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 80元/车次(简易工况法)      
4.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  20元/车次                                                                                                                                               
渝价〔2013〕275号市价格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排气污染的  80元/车次                        渝价〔2013〕275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安、
市场监管
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十八、律师服务收费**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渝价〔2018〕17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一)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                 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含100万)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含500万)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渝价〔2018〕17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渝价〔2018〕17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十九、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一)解答法律咨询 1.简易法律咨询    免收
2.其他法律咨询    50-200元/件(次)
渝价〔2013〕4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00-500元/件渝价〔2013〕4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三)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500-4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1500-4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       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     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    3%-2%
500万元以上                              2%-1%
渝价〔2013〕4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500—4000元。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渝价〔2013〕4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五)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渝价〔2013〕4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六)风险代理办理符合风险代理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金额的30%。渝价〔2013〕48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十、仲裁服务收费*











(一)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按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4%——0.5%交纳 
渝价〔2003〕491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食宿费、交通费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渝价〔2003〕491号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地方选择的定价方法

二十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费**












(一)主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费按最高不超过45元/头,主城区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费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主城区外:26元/头--52元/头。
渝价〔2016〕169号

万州发改价〔2019〕13号、黔江发改委函〔2014〕177号、涪发改委发〔2013〕858号等、巴南发改发〔2013〕676号、长发改价〔2013〕45号、津发改委〔2013〕219号、合川发改发〔2013〕454号 、永发改委〔2013〕119号、 南川发改委发〔2013〕191号、南川发改委发〔2017〕137号、綦发改价〔2013〕43号、綦发改价〔2013〕52号、大足发改〔2013〕50号、璧发改〔2013〕156号、铜发改委〔2013〕274号、荣发改发〔2013〕324号、 潼发改〔2013〕571 号、梁平发改发〔2013〕90号、垫江发改委函〔2013〕205号、武隆发改价〔2013〕23号 、城发改委文〔2013〕390号、丰都发改委发〔2014〕309号、忠发改发〔2013〕46号、开发改价〔2013〕630号、  云发改价〔2016〕448号、奉节发改价格〔2013〕14号、巫山发改价〔2015〕13号、巫溪发改发〔2013〕269号、石发改价格〔2013〕32号、 酉阳发改价〔2013〕7号、彭水发改发〔2013〕220号、万盛发改价发〔2013〕26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 、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备注:加*号项目表示有法律法规障碍,待法律法规修订后放开;加**项目表示待修订地方定价目录后放开。

附件下载:

1.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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